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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骗买“凶宅”能否退?

时间:2012-07-05 13:28来源:淘宝热门单品 作者:韩亚七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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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骗买“凶宅”能否退?

作者:周科 时间:2012-07-05 查看(8) 评论(0)

王某花200多万元买下某住宅房,正当他要办理过户手续时,无意中从网上了解到2年前该住宅内发生过凶杀案件,一位少女在房间内被奸杀,王某看到该消息后感到恐惧,自己也是单身女性,哪里敢单身一人住这个房子啊,于是跟业主协商退房事宜,业主不肯,双方诉至法庭,请求撤销其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庭审中,王某认为业主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诱使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业主和中介从来没有提及房屋曾发生过如此恶劣凶杀案的事实,属于刻意隐瞒事实,构成了对自己的欺诈。现在,该房屋的价格因凶杀案实际上已经极大降低,因此,业主的欺诈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他的权益,其也不敢住在这样的房子里,其购买房产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
业主则表示不能理解,辩称自己卖的是房子,自己没有义务将房子的所有情况进行介绍,况且王某也没有问及这些情况,本人并未故意隐瞒该事实。如果就因为房内曾经死过人就要求退房,那很多老房子还能卖。买卖过程中,他们没有义务主动告诉买方这些情况,因此当事双方的买卖完全合理合法。
法院认为,当前房屋价值,实际上是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综合因素构成。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凶杀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根据价值规律及现实生活实际,发生过凶杀事件的住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依据人们现实生活的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的忌讳而大大贬值。因此,房内曾发生凶杀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业主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王某告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事件的事实。由于业主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就构成欺诈,因此,王某要求撤销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原告订立合同时没有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对纠纷的酿成亦有一定责任,故其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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