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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理解

时间:2012-07-05 13:37来源:小时 作者:严志敏 中国法律网

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理解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21 推荐劳动法律师: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其他正当理由”的理解。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反过来理解就是: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但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其他正当理由”的理解。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反过来理解就是: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但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不应以此为理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这里的“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没有作出进一步解释,事实上劳动合同短期化。当然,由于不可抗力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均有明确解释,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产生分歧,但何为“其他正当理由”,由于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解来作出判断,容易产生不同的认识,造成混乱;另一方面,在当前部分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将此问题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也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他正当理由”作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其他正当理由”一般包括下列情形:(1)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影响其行使权利的;(2)职工与曾经协商的;(3)职工请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争议的;(4)申请仲裁的。主张上述情形存在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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