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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张XX劳动争议案(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答辩状【胜诉】

时间:2012-07-07 11:20来源:官人慢走 作者:赏星悦穆 中国法律网

答辩状

答辩人:张X明,男,50岁,汉族,北京XX石材经营部业主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水牛房村南

被答辩人:陈XX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群东乡石龙寺村XXX号

针对被答辩人陈XX与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无视答辩人给予其及家人工作、生活上的帮助和照顾,故意隐瞒其在从事劳务期间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为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从未拖欠被答辩人“工资”

2008年7月,被答辩人自己提出想换一个工作环境,经答辩人、被答辩人、北京XX京北国际石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XX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扬三方口头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去宏XX公司工作一个月(2008年8月),劳务费由宏XX公司支付,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的劳务费结算至2008年7月30日。2008年7月31日,被答辩人按约去宏XX公司工作,此后的情况答辩人一无所知。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告知其在宏XX公司的工作情况,答辩人也未见到被答辩人前来报到并要求安排工作的申请。2008年8月18日,被答辩人和其妻子前来答辩人处大吵大闹,答辩人结清其劳务费后其自行离开。因此,被答辩人请求支付2008年7月31日至2008年8月18日“工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从未“加班”

被答辩人在从事劳务期间,负责机电维修,根本不需要“加班”,答辩人也从未申请“加班”,被答辩人更未安排其“加班”。相反,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但不按时完成答辩人安排的工作任务,还经常擅自外出兼职,在答辩人处造成恶劣影响。

被答辩人称其从未休息过与事实严重不符,其在2008年4月、5月期间因生病就未来被答辩人处,更不用说“加班”;此外,2008年年初,答辩人因厂址搬迁,未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被答辩人何来“加班”?从这两点可以看出,被答辩人“加班”纯属无中生有。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劳动。以京朝劳仲字【2008】第7893号、京朝劳仲字【2009】第00040号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该项请求。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实际是劳务关系,被答辩人对在何处工作有自主决定权。2008年8月18日,被答辩人明确表示从今以后不在答辩人处从事机电维修,要求答辩人将其劳务费结算清楚。答辩人无权强行要求被答辩人在自己处工作,与其结算劳务费后,只能任由被答辩人自行离开。

四、被答辩人严重违纪违规事项

被答辩人自工作以来,多次违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答辩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现列举如下违纪违规事实:

1、2007年6月,被答辩人在石材总汇XX石材厂内,因行吊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其严重违规,在没有任何保护固定情况下操作导致行吊主机从8米高的行吊上掉落,17千瓦的电动机严重损坏,给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1800元。

2、2007年7月,在石材总汇XX石材厂内,被答辩人维修完毕后,螺栓还没有固定就开启行吊,致使17千瓦的电动机和齿轮箱总成从行吊上掉下摔坏,给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3600元。

3、2007年10月,在石材总汇XX石材厂内,被答辩人在维修过程中严重违规开启行吊,致使17千瓦的主电动机和齿轮箱总成从行吊维修台落,电动机严重损坏,给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3600元。

4、2008年5月,在水牛房XX石材厂,被答辩人安装大理石磨机主线路,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把磨机主线安装在铁管内,导致主线发热负荷过大,450安空气开关被烧坏2个,整套线路不能正常使用,大理石磨机生产线停用检修2天,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幸好厂内另一电工王秋生及时发现事故情况,才使后果没有进一步扩大。

5、2008年6月,在水牛房XX石材厂,被答辩人在接电焊机线时严重违规操作,粗心大意乱接电线,导致500安电焊机损坏一台,给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劳动合同短期化

6、2008年3月,在水牛房XX石材厂,被答辩人未经管理员允许,私自开动行吊从集装箱内吊卸大理石板材,造成集装箱内价值11万余元(520㎡*200元/㎡)的大理石板材损毁。

7、2007年8月29日,被答辩人借为单位购买行吊齿轮配件之机,向北京XX起重机销售中心索贿,为达到索贿目的,再三要求老板董XX的妻子亲自打电话给张X明,把价值20元的齿轮说成是50元。后来,因被答辩人得罪董XX,董XX于2007年10月7日亲自找到张X明投诉被答辩人吃回扣一事。类似情况很多,后来答辩人就不再让其去买材料。

8、被答辩人多次无视单位劳动纪律,经常在工作期间私自外出兼职,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被答辩人在上班期间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外出到西直河路边腾XX石材厂(经理冯X强)维修机器设备十余次。因被答辩人私自外出导致答辩人机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理,致使停产,造成经济损失累计约5万元。

9、2005年至2008年,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担任机修工,所有机修工具由其保管使用。被答辩人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盗取单位机修工具和维修换下的机器部件,包括:手提电钻二台;手提电锤二台;大小活动扳手八把;万能表二部;游标尺二把;管钳五把;手提切割机三台;活动套筒二套;小型电焊机一台。维修换下的部件有:11千瓦的电动机一台;7.5千瓦的电动机二台;11千瓦的污水泵二台;行吊齿轮十五个;10平方大电缆线100米,以上工具及部件共计元。

综上,被答辩人隐瞒其在从事劳务期间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给答辩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

年月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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