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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华为的集体辞职事件弄得沸沸扬扬。舆论普遍认为,这是企业在规避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我没有去认真地查找什么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司法解释,但是从相关的评论来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意味着终生合同。
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国家在《劳动法》中规定这样的条款,无疑是为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利益,我应该拍手叫好。一个人从始至终都是一个消费者,作为生产者的时间有限,把一生中最好的时间和精力都奉献给了企业,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者的个人素质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企业里所应当为接近暮年的劳动者买单,也就是说和劳动者签订终生合同,减少劳动者的忧虑,这样有利于保障民生和稳定社会秩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也无可非议,它相当于是把一个人的真正奉献时期所创造的价值在失去一定创造力的时候进行摊销的结果,形象地说就是20年创造的价值分作40年来以工资的形式给劳动者,怪不得有网上评论,新劳动法又走回了原国有企业的老路。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新的劳动法是在保护落后。企业存在的目的是盈利,招收和使用最有效率的人才是企业成本控制和价值创造的最重要一环,国家如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人才使用机制,国家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无形中充当了不该充当的角色,管了不该管的事情,这样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我觉得政府的作用是外部规范而不是内部强制)。假定经济人和理性人的存在,那么一个人在某企业工作10年以后,随着年龄的增长,接受能力的下降,工伤认定范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就促使了他们的更加不思进取,因为预期使他们已经计算到不思进取的成本,在衡量比较以后,他们觉得有能力并且能够接受这种成本,自然会促使其惰性的形成。但是,他们又都在相应的职位上,企业因为人情世故的影响需要换人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样势必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如果企业把这些跟不上发展的人养起来,又会出现企业负担过重的情况,毕竟企业不是国家,企业的生死存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是一瞬间的事情。当然,我这么说的前提是,人是惰性的和理性的,如果人天生喜欢工作和学习,并且怀着激情感谢企业给自己工作的机会,那么效果应该不是如此。
其实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劳动法也不例外。《宪法》的相关条款对保障劳动者就业以及失业、退休后的社会救助有相关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散失劳动能力以后,国家保障其基本生活是理所当然的,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家把这个应该承担的责任推给了企业。无疑,这样有利于保障民生,维护统治秩序,但是从更深层次来看,它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要知道企业是经济社会的基本单元,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后,企业供养着政府,如果企业失去了活力必定影响综合国力和政府税收的来源。
我觉得国家不应该推卸责任,相反国家应该勇于承担责任,国家可以充分利用对税收的权利来调节社会财富,与其让企业怨声载道,不如建立好各种社会保障体系,比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从本质上来讲,还是企业养育着整个国民,政府在中间只是起到一格组织者的作用,政府应该积极履行作为一个组织者的义务,而不是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