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劳动保障 >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参考文本)

时间:2012-07-07 17:34来源:坏猫闲逛 作者:同根同源同趣 中国法律网

甲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卡号 就业登记证号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履行。

一、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

1、甲、乙双方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自 年 月 日起始,你知道劳动仲裁法。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期限。

3、以 为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每周工作 日,分别为周 ;每日工作 小时。

2、以完成 工作为工作时间,折算平均每日工作 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 小时。

3、其他: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下列第 ( )种方式,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1)按小时计酬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元;

(2)按完成工作计酬,标准为每 (月/周/日/项) 元人民币。

2、甲方按 (日/周)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发放时间 日。

五、社会保险:

1、由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乙方可自行采用下列第( )种方

式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1)、以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

(2)、委托第三方代办社会保险;

2、上述劳动报酬中已经包含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安全保护:

1、甲方应依法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要求送交另一方,另一方 3 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外,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本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条件如下:

3、除本合同期满终止外,双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4、本合同终止,一方希望续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10 日与对方协商续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5、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向对方提出解除或终止本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要求。

八、其他约定

1、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按 计算。

2、因工作和情势变更,甲方或乙方都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甲方依据法律规定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3、甲方或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未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的,视为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一方违约,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

4、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应当严格遵纪守法和安全。如发生一切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负,亦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九、劳动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生效时间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