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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时间:2012-07-07 19:03来源:独一无二的我 作者:点六 中国法律网

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无论是者一方还是用人单位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双方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关系,且无须支付金。

新华社天津8月4日电(记者 邹兰)暑期里,不少大中专学生都会到一些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提示,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2/0707/286750.html。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说,《》对非全日制用工有明确定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但后订立的劳动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保障专业人士特别提醒,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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