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某地一企业免费为厂里工人进行体检,从全厂工人中筛选出22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后又对22名“乙肝”工人去另一医院检查(进行“认证”)。在确认这22名工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就采取欺骗手段要这22名工人由厂方告知的措词:“我因身体不适,要求离职”亲笔写在离职报告上。以造成这是工人自己、自愿写下的离职报告。这样,厂方就可以不承担辞退(开除)工人的违法责任。对于劳动。 此地无银三百两。此举充分暴露了厂方知道国家有法律规定不准以携带乙肝病毒为由来开除辞退工人。由(厂方言传口授)工人亲笔写上这几句话。老子就不怕工人知道上当受骗后告到劳动保障局。“聪明,小糊涂仙!”。果然不出所料,我不知道请假制度。当受骗工人知道上当受骗后,一纸诉状将厂方告到当地劳动保障局,果然不出厂方所料,当地劳动保障局果然是“明镜高悬”的“青天大老爷”,当这些“青天”用法律的明镜看了工人的“离职报告”后,指出这是你们亲笔写下的,白纸黑字,铁证如山,起诉无理,坚决驳回。 工人们被驳回后,已经向当地法院起诉。 我认为,一个厂方早已成竹在胸设计好的违法骗局,当地劳动保障局的办案法官居然搞不清楚,居然从“离职报告”的表面上,字面上来断案。首先,检查这些工人身体是否携带乙肝病毒就是违反法律的。在违法基础上又用欺骗手段要求工人亲笔写上“自愿离职”字样的离职报告。(这种离职报告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样的在违法基础上搭建起来的所谓“亲笔”“事实”“自愿”竟然能够据此“驳回”!驳回你们怎么样?权力在我手里。 我们要问,这些执法者为什么不依法办案?凭什么法律驳回?劳动保障局保障谁?保障劳动者,还是保障有钱老板?依法办案,还是依违法的无效离职报告办案? 现在这个案子法院在审理。如果法院依法判决工人胜诉。这些不依法办案的劳动保障局执法者应负什么责任?有何处理?是否应公示于众。这些执法者故意不依法办案。公然以法律的名义包庇、保护违法的资本老板。这其中是否有贪腐的影子?他们资本老板都清楚明白检查工人乙肝和以此开除工人是违法行为。而执法者却“不懂得”,装聋作哑呢?怪哉!悲哉! 另附: 近来在网上看到三份诉状和三份裁决判决书。诉状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追讨2009年5月份工资和公司方一年内未与营销员订立书面合同而要求付给双倍工资的事情。在营销员起诉至富阳市劳动保障局后,该劳动保障局仲裁员竟然以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请问,富阳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员,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那么是什么关系呢?为什么不回答呢?难道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是剥削者和剥削者之间的关系吗?是黑吃黑的关系吗? 当事人又起诉至富阳市法院。无独有偶,富阳法院也以“非劳动法律关系”驳回。当事人上诉至杭州市中级法院,中院也以同样的“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驳回。市院和中院均没有回答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也拿不出有理有力的法律条款来说服当事人。还有,三个法院均没有认定工资确实是当事人的确实没有付给、和书面合同确实没有订。避而不谈,没有看到,无须认定。 广大网友有时间可以上网看一看。特别是法制方面的媒体记者。法制日报的记者们,中央领导不是要求你们关注网上网民的反映吗?(该案有贴在贵报网站上) 综上,劳动者、工人和个人同有钱老板打劳动争议官司,胜诉是很难的。“聪明”的老板是不会把官司轻易输掉的。在全国,何止于这一件二件案子,(记得不久前,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某地工人围坐在老板小车的周围,追讨工资的事情)劳动者文化低,不懂法,收入低,请不起律师,送不起礼。(劳动争议案子的金钱数额是不大的。“礼”指饭局、烟、酒等小开销,一般的案子都可以摆平)劳动保障是否有监督机制?有关部门应去查一下这些劳动争议案子。看看这些执法者是怎样巧立名目,创造发明一些名词、理由来“驳回”这些劳动者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