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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时间:2012-07-08 02:14来源:建国大业在线观看下载 作者:雨丝飞扬 中国法律网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证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原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能及时接续,免除就业转失业人员后顾之忧,根据《劳动法》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续保

(一)“并轨”和“改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劳动就业部门审批的企业“并轨”方案、市政府审批的企业“改制”方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花名册,同时领取社会保险卡,按照保险卡中的内容填写清楚后,劳动合同短期化。及时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企业“并轨”和“改制”信息资料后,对该企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在全部结清单位、个人缴费后,填制《养老保险手册》。

(三)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凭《养老保险手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足额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单位应缴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欠费。

(五)无能力全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企业划转个人账户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先行缴齐,划转部分由企业补缴,个人部分由职工缴纳,余额部分,由企业制定还款计划,定期还欠。

(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继续计算。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合并计算。

(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已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继续统计为参保人员,不得因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拒绝办理接续关系手续。不得在“并轨”或“改制”中丢失或间断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从10月起全市建立国有企业“并轨”人员和其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月报表制度,各县(市)区要于每月3日前向市社保局报送《__年__月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进度表》。

二、医疗保险续保、参保

(一)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解除劳动关系后三个月内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失业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续保或参保登记手续。否则,以后不再受理,视同弃保。

(二)失业人员参保后,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停止缴费即停止支付待遇。续缴时必须补缴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的医疗待遇不予支付。

(三)失业人员补缴期医疗保险费时(含首次参保未领IC卡人员),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的医疗待遇不予支付。

(四)参保的失业人员死亡,即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如有结余则并入统筹基金,不予返还个人。

三、失业保险待遇

(一)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失业保险机构要对全部失业人员的档案进行审理,清算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情况,核准失业人员保险金的救济期限和发放金额,档案移交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接管。

(三)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手续并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失业保险金应当按月发放,失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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