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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白皮书(四)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及其他

时间:2012-07-08 03:02来源:田太权 作者:奔跑的醉鸟 中国法律网

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关系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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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每月支付报酬。

(三)法律对用工单位的基本要求: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使用劳务派遣的利与弊:

1、 对用工单位的利:

A、降低用工成本;
B、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C、减少劳动争议;
D、方便人员流动;
E、从琐碎事务中解脱出来。

2、 对用工单位的弊:

A、 解决同工同酬的问题;
B、 与派遣单位一起承担对派遣员工的连带法律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对于劳动

(二)特点: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三)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问题: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利与弊:

1、非全日制用工的利:

· 单位用工成本相对低廉;
·用工灵活性较高。

2、非全日制用工的弊:

·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较差;
·适用的岗位有限。仅适用于辅助性、临时性岗位,不太适用于生产经营一线岗位或重要岗位。

其它特别规定

(一)工会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将发挥重要作用: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真正意义上的群体劳动关系(集体合同)将在近几年形成雏形。

(三)群体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将导致:强者不强,弱者不弱。

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建议:

1、 对目前的合同订立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避免出现事实劳动关系;

2、 审视现有的用工方式,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对全日制、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进行准确定位;

3、 利用现行的民主程序,在新法出台前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

4、 对2007年12月31日前合同到期的员工进行综合评价,以便确定合同是否续订;

5、 积极组建工会并发挥工会的作用,以解除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的民主、监督作用;

6、 改变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将中长期合同作为签订的首选;

7、 改进员工关系处理方式、方法,合理合法的解除终止员工合同;

8、 利用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规定,巧妙约定员工违约责任;

9、 将竞业限制作为预防员工跳槽的主要措施;

10、 运用录用条件,将“问题员工”“驱逐出局”;

11、 通过人性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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