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慈溪市隆贝塑胶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慈溪市长河镇长丰工业区2号 电话:0574- 法定代表人:陆华杰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九洲 职务:办公室主任/人事行政经理 对刘星洲要求补发拖欠工资,一个半月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及理由: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的我公司员工刘星洲事实如下: 一. 不服从我公司的劳动业务调配(不同意岗位网络管理调整)。 二. 4月18日未经公司同意无故旷工(见工资单及考勤卡),未达到劳动合同订立时的业务标准,参加网络平台,平台账号及密码无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46万元。 三.申诉人与总经理发生争议并动粗,后经慈溪市长河镇派出所处理,听说经济性裁员。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已经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然我公司宽宏并无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和事实,并要求申诉人刘星洲继续留在我公司原岗位工作,我公司已经仁至义尽了。 关于申诉人刘星洲提出的补发拖欠工资的情况,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时已经征得刘星洲同意,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每月获得的劳动报酬次月10日足额发放,因此不存在拖欠工资事实。无需另行支付,见证据(劳动合同 、工资单)。 关于申请人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我公司并无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且刘星洲现仍为我公司员工,公司仍继续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是刘星洲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有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为证。(可在劳动社会保险网查证) 总之。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的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敬礼 答辩人:慈溪市隆贝塑胶有限公司 公司办:安九洲 2010 年5月 24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