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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 (一)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仅指死亡,不包括由此造成残疾等情况)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不要求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发生)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认定程序 申请人及申请时间: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所需材料: 单位申请所需材料,在此不于重点讨论 个人申请所需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证明;工卡、工作证、工资表或两个以上同事的证明等) 3、职工的身份证(并复印件一份),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4、首次医疗病历本(诊断书)(并复印件一份)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两位以上)出具的证人证言并签名、压指模(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和联系电话的复印件一份)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或区工商物价中心查询、打印)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伤残条目共有470条,最重的为一级,如:丧失语言功能、最轻的为十级,除脚拇指外,任一脚趾末节缺失。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及时间: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间是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治愈后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交的材料:工伤认定决定(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工伤医疗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 3、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经过一段时间,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复查鉴定必须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提出。 三、工伤保险待遇 (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1、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2、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①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③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④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⑤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康复性治疗费用。 3.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由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根据负责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建议,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置的,由经办机构安排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配置机构结算费用。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短期化。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市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 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4.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重庆市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因工死亡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3.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其他待遇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 1、什么是非法用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范围及标准 范围: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标准: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支付标准: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支付标准: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3、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工伤保险待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未参加工伤保险能否申请认定工伤。 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影响职工的工伤认定,只是工伤待遇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由该企业承担。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能否同时要求工伤待遇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 在现阶段,我国仅有山东省认可双重赔偿,大多数地区不予认可,工伤赔偿金。如:重庆市十二、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②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一)、(二)项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④)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3、经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后经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按《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评残时应首先对新工伤评定等级,而后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新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的等级作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5、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7、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的情形有哪些: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治疗的; ④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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