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概述 (一)性质:行政处罚以当事人违规、且需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属行政制裁范畴,是对违法、违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二)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 2、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处罚主体与职权法定) 3、罚教结合原则 4、救济原则:陈述申诉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范围: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从未设关地运输、携带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进出境的; (2)从设关地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监管运输、携带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进出境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5)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使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劳动合同短期化。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1)明知、但还购买走私货物的; (2)在边境我国一侧运输、贩购禁限货物或应税而未税货物的; 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如单证、账户、运管便利,按照走私共同当事人论处。 3、违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 (1) 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 (2) 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运输造成减少、灭失; (3) 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 (4)违规过境、转运、通运等等。 *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进行处罚的,不属于海关行政处罚。 (二)处罚管辖权的选择: 发现地与发生地海关均可处罚,但发现地优先,如果管辖不明,则可协商决定、也可由上级海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由总署指定管辖。 (三)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各种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有关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获得报关从业资格,但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法人或组织10万元以上的处罚,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30天内,费用海关承担)。 (三)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复核和听证、作出决定、执行 1、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由,海关应立即移送刑事侦查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这些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仍可恢复继续调查。 2、行政处罚听证范围: (1)暂停执业 (2)撤销注册登记 (3)对公民1万元以上罚款,对组织10万以上罚款 (4)没收货物、物品或走私运输工具的。 申请听证,必须在处罚通知书送达3日内提出,海关将在30天内举行听证,听证费用由海关承担。 3、处罚被拒,可以: (1)按日加罚3%罚款; (2)变价抵缴或以担保抵缴;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5、 适用简单处理处理程序的案件,现场调差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三、报关真题练习: (一)判断题: 1、在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二)多选题: 2、下列行为中,以走私共同当事人论处的是: a、与走私通谋为走私人提供海关单证 b、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邮寄方便 c、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 d、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 四、参考答案: 1、错 2、abd -- 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