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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时间:2012-07-08 05:18来源:ahyear 作者:水中蛟龙 中国法律网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概述
(一)性质:行政处罚以当事人违规、且需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属行政制裁范畴,是对违法、违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二)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
2、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处罚主体与职权法定)
3、罚教结合原则
4、救济原则:陈述申诉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范围: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从未设关地运输、携带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进出境的;
(2)从设关地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监管运输、携带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进出境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5)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使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劳动合同短期化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1)明知、但还购买走私货物的;
(2)在边境我国一侧运输、贩购禁限货物或应税而未税货物的;
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如单证、账户、运管便利,按照走私共同当事人论处。
3、违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
(1) 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
(2) 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运输造成减少、灭失;
(3) 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
(4)违规过境、转运、通运等等。
*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进行处罚的,不属于海关行政处罚。
(二)处罚管辖权的选择:
发现地与发生地海关均可处罚,但发现地优先,如果管辖不明,则可协商决定、也可由上级海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由总署指定管辖。
(三)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各种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有关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获得报关从业资格,但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法人或组织10万元以上的处罚,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30天内,费用海关承担)。
(三)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复核和听证、作出决定、执行
1、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由,海关应立即移送刑事侦查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这些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仍可恢复继续调查。
2、行政处罚听证范围:
(1)暂停执业 (2)撤销注册登记 (3)对公民1万元以上罚款,对组织10万以上罚款
(4)没收货物、物品或走私运输工具的。
申请听证,必须在处罚通知书送达3日内提出,海关将在30天内举行听证,听证费用由海关承担。
3、处罚被拒,可以:
(1)按日加罚3%罚款;
(2)变价抵缴或以担保抵缴;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5、 适用简单处理处理程序的案件,现场调差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三、报关真题练习:
(一)判断题:
1、在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二)多选题:
2、下列行为中,以走私共同当事人论处的是:
a、与走私通谋为走私人提供海关单证 b、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邮寄方便
c、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 d、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
四、参考答案:
1、错 2、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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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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