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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范本(转载)

时间:2012-07-08 05:20来源:小逝 作者:钱钱和权权 中国法律网

为搞好企业现代化管理,健全公司组织,树立经营制度,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特依据本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公司员工规章守则手册,凡本公司暨所属员工的人事管理,除法令有规定外,悉应遵守本手册的各项规定。
人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手册所称本公司员工,系指本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及试用期间的新进实习员工而言。
第二条因业务需要而延聘的技师、特约人员、顾问,依合同另行约定有关事宜。第二章雇用
第三条本公司雇用员工,由用工单位提出用工计划送人事部,经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本公司应聘人员须经体检、考试或测试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
第五条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雇用:
(一)政府规定不得雇用者。
(二)经本公司医疗或指定医院实施体格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经人事部审查有关证件不实者。
(四)依需要作工作性测验或专业知识测验不合格者。
(五)用人部门的面试、笔试未通过者。
(六)主管领导审查、面试未通过者。
第六条除总经理批准外,新员工一般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七条应聘人员经核准雇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按其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证件,否则视为拒绝受雇,该通知因而失其效力:
(一)人事资料卡;(二)身份证;(三)学习经历证件四)职称证;五)一寸照片;(六)结婚证(含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明;(七)劳动合同;(八)介绍担保书(由公司视实际需要面定);(九)其他经济指定应缴验的证表。
第八条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部经理核准免予试、缩短试用期者外,均应试用三个月(含受训期间),在试用期间,请事、病、伤假不予列讲;试用期间公司派专人辅导或培训,并作试用考核送人事部。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雇用,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异议;经考核合格者,于考核合格之翌月一日起转正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九条经本公司雇用经管财务的人员、电脑工作人员、或其他经公司认定其经办职务或担任工种有觅保的必要者,应于到职七日内办妥连带保证手续,其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
本市户口。
经本公司认定有正当职业者。
第十条被保证人任职本公司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的责任,此责任明定于连带保证书:
侵占或亏欠公款(物)者。
不法毁损公物者。
不法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不依本公司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公司发生损害者。
第十一条人事单位接到保证书应即予对保,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保。
第十二条被保证人中途换保,应俟新保证书经人事单位对保合格,并经过六个月之后查本规则第十条情形者,始得取回原保证书。
第三章一般服勤需知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忠于职守,努力干好本职工作,遵守纪律,服从各级主管合理指挥,接受工作调配。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应爱护公物,维护环境卫生,讲求文明礼仪,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应树立高度工作责任感,认真提高业务水平,保证质量,追求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本公司员工进入厂区或工作岗位,应着本公司制服,或配戴员工识别卡。
第十七条本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可在工作时间内会见亲友,影响工作,若必须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时间以不超过十五分钟为原则。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应按时上、下班,并亲自打卡或登记出勤,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在仓库、禁烟厂区内吸烟,在工作场所内切忌随地吐痰,乱抛垃圾或大声喧哗,每天下班后,应将环境打扫干净。
第二十条本公司员工因故必需请假时,应按请假规定办理,完成手续后,始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员工的加班应事先得到员工认可,加班一律领取加班费,不办理同等工时补休。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应了解分层负责精神,对于职务及公事的报告,均应循级而上,不可越级报告,但紧急或特殊状况不在此限。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嘉奖,加发当月二天底薪。
记功,加发当月六天底薪。
记大功,加发当月十八天底薪。
奖金。
晋级。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嘉奖:
工作努力,生产积极,适时完成任务突出者。
遵法守纪,听从指挥,互相协作,事例突出者。
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工作认真负责,足为其他员工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者,得予记功:
对于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置得宜,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举发违规或侵害公司利益的案件者。
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的榜样者。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从业人员的规范表率者。
第二十七条奖金是指:
年终盈余奖金。
研究发明奖金。
工龄奖金。
改善提案奖金。
节约物料、费用奖金。
特殊功绩奖金。
竞赛、考核奖金
非经常性奖金。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颁发奖金或予以晋级:
年终评比总结成绩优秀者。
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服务满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对公司作提案改善,经实施结果能创造公司利润或减少损失者。
对公司目标管理的达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具有其他特殊贡献者(或斟酌列入公司年鉴、史册)。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员工的惩罚分为下列五种:
警告,减发当月二天底薪。
记过,减发当月六天底薪。
记大过,减发当月十八天底薪。
降级。
解雇。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警告:
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无关职务工作的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的工作者。
在工作时间内撤离工作岗位者。
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询检查者。
破坏环境卫生者。
初次穿着拖鞋进厂上班者。
在饭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外出办事不填写外出登记表者。
品行不正,不文明礼貌,辱骂他人者。
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或使用电炉、电热水器者。
进入厂区不着工作服又不配戴工作识别卡经查获者。
受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中心指定必修课程研习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以记过: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因疏忽或工作马虎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在禁烟的工作场所吸烟、丢烟头者。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者。
对同仁恶意攻讦、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者。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大过:
擅离职守,致生产变故使公司受重大损害者。
泄漏生产或公司机密者。
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劳动
初次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者。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
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致发生危害者。
初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者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恶言吵骂同事或怂恿相骂或打骂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不经预告径予解雇除名:
于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凡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等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安全、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为者。
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或客户利益者。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的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受政府判刑或受拘留处分情节重大者。
无正当理由,或一个月累计旷工达四日者,或年度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聚众结伙,妨害生活秩序、生产秩序者。
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足资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在厂区、集体宿舍内赌博者。
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壹佰元以上者。
资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致公司名誉受重大损害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部门的印信者。
侵占公有财物营私舞弊者,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者。
第二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炎,造成公司损害者。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年度内积满二次大过未经功过相抵者。
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非法罢工、怠工或煽动他人怠工、罢工者。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同年度的功过得予以抵销: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大功与大过视而不见为同等功过。
第三十五条奖惩依下列规定计算:
三次嘉奖相等一次记功,三次记功相等一次大功。
三次警告相等一次记过,三次记过相等一次大过。
第三十六条员工的奖惩应填具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叙明具体事实移送人事部调查核定。
第三十七条本手册未规定的奖惩而必需执行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人事部经理、管理部经理,事由单位经理议决,或提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第五章薪资
第三十八条本手册所称薪资系指员工因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底薪、效益浮支工资或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的奖金、津贴、加班费及其他经常性给与者均属。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员工的薪资系按工作繁简难易,职责轻重及所需专业技能,绩效标准订定,或由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议定。
第四十条本公司依营运经济效益及员工劳动贡献度,核发效益浮动工资,而其效益浮动工资最高为该员工底薪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一条薪资以八小时为一日作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本手册所称(加班工资)的计算,乃按平日每小时底薪加给二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本手册所称(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的计算,乃按平日每小时底薪加给一倍。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员工的薪资于次月十日发给,而薪资发放日适逢放假日时,得于放假日前后一日发给。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员工的职阶、职等、职级,按公司薪资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章考核与考绩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对所属员工每月作定期百分考核,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如下:
出勤态度:占百分之十。
遵纪守法,服从指挥,互相协作:占百分之十。
爱护公物,勤保养、维护设备:占百分之十。
文明礼貌,文明生产:占百分之十。
安全生产:占百分之十。
工作效率,产品质量:占百分之二十。
工作任务,产品完成:占百分之二十。
节约:占百分之十。
第四十六条根据以上八个项目作考核:
其中有一项目分数为零或总分低于50分者,不发其当月浮动工资。
分数在50分至70分者,发放该员百分之五十的当月浮动工资。
分数在71分以上者,按实得分数比率计发该员当月浮动工资。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员工的考绩分为主管考绩表,职员考绩表及员工考绩表三种。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作年中、年终考绩,作为升迁或加薪、降级或定年终奖金等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就员工工作的勤惰、绩效,参照每月累计百分考核、主管考绩表、职员考绩表、员工考绩表、培训成绩等办理考绩评比,等级的区分如下:
优等:90分(含)以上至100分者,得升三级。
甲等:80分(含)以上至90分者,得升二级。
乙等:70分(含)以上至80分者,得升一级。
丙等:60分(含)以上至70分者,得不予升级。
丁等:未满60分者,得以降级。
第五十条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在该年度考绩等级不得列入优等:
曾受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迟到或早退全年共达十次(含)以上者。
旷工、旷职达二日(含)以上者。
请假超过规定日数者。
培训中心所指定必修课程,有未经请假旷课二次(含)以上者。
第五十一条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在该年度考绩等级不得列入甲等或以上:
曾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者。
迟到或早退全年共达二十次(含)以上者。
培训中心所指定的必修课程中,经考试测试有一科不合格者。
培训中心所指定到训,全年缺席(因出国、出差除外)达百分之二十(含)以上者。
第五十二条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在该年度考绩等级不得列入乙等或以上:
曾受记大过或以上处分者。
迟到或早退全年共达三十次(含)以上者。
旷工、旷职达三日(含)以上者。
第五十三条全公司员工考绩各等级比率,由总经理鉴定。
第五十四条凡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办年终考绩:
正式录用未满一个月者。
留职停薪尚未复职者。
第五十五条本章所称年度为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考勤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但经员工半数或工会同意,得将周内一日的正常工作时数,调配在其他工作日上,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仍以四十八小时为度。
第五十七条本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上午八时上班,下午五时下班,中午休息一小时,担任流水线作业的员工,另依规定得实施作业中间休息。
第五十八条员工因出差或其它原因于事业场所外从事工作,不易计算其工作时间者,以平日的工作时间为其工作的时间。
第五十九条因季节或订单量关系和因换班、准备或补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生产工作时间的必要者,本公司得将工作时间延长。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以加班计算。每人每月加班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每天班后加班不得超过四小时。
第六十条本公司员工的加班,必需事先批准,否则不予采计。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对于写字楼职员的加班工时的统计与加班费的核发,另依本公司薪资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工作采取昼夜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换一次。但为员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员工每周七日中休息一日,为星期假日。公司得配合生产需要而要求员工于星期假日出勤上班,该星期假日以加班工资计算。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如有迟到的情事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上班时间五分钟后至十五分钟内,始行签到,打卡到工者为迟到。扣当月百分考核一分。
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后,始行签到、打卡到工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因偶发事件,经核准者,以请假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如有早退的情事者,以下列规定办理:
下班时间前五分钟内,即行签退或打卡提前下班者为早退。扣当月百分考核一分。
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即行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第六十六条本公司员工如有旷工的情事者,以下列规定办理: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不到工者,均以旷工论。
旷工一天扣发当月百分考核五分,并且不发当日底薪。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当日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员工上下班打卡仅打"到"未打"退",或仅打"退"未打"到"者,若无具体确实的理由,当日以旷工处理。
除因卡钟失灵,确实无法打卡者,可由科长(主管)以上人员签证注明,其他原因的签证均属无效,仍以旷工处理。上下班时未能找到出勤卡者,应向保安人员登记确实时间,由人事部签证,否则仍以旷工处理。
在连接星期假日或法定假日前后旷工者,应视为连续旷工,但其中星期假日或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旷工日数内。
第六十七条下列政府规定应放假的节日,均予休假,工资照给:
元月一日,元旦。
五月一日,国际劳动节。
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国庆节。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春节。
以上法定节日适逢星期假日时,应顺延补假。
第六十八条员工过春节为要有更长假期,本公司得在春节期间,给予放假十四天,工资照给,以代替前条第四项春节法定节日、探亲假及干休假。
第六十八条本公司员工的请假为下列七种,分别规定:
公假:依照政府法令应给公假者,凭有效证件办理。请公假可酌情核发路程假。公假期间,工资照给。
工伤假: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伤害,经指定医院证明,确不能出勤者,核给工伤假,工资照给。假期期满,应主动复工,否则以旷工处理。同一工伤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员工上、下班途中致伤,不列为工伤)。请工伤假,除本公司医疗室证明及外诊医院证明外,应附工伤报告书。
事假:员工因有事故,必需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全年合计不得超过十五天,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写字楼职员的请事假,其事假期间工资的核发,另依本公司薪资管理办法实施。所属员工的请假超过规定日,应办理停薪留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病假: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需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未住院者,全年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住院者及其出院后的休养期,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病假期间底薪一律折半发给。病假逾期者,可以事假抵充,再逾限则应办理停薪留职,但留职停薪以一年为限。
请病假须附本公司医疗室出具的病假单,或其它指定医院开立经本公司医疗室签字确定的证明。请病假在七日(含以上者),则另须附本公司医疗室的病假报告书。
婚假:丧假:产假:应附准生证或出生证明。(删节)
计划生育假:女性员工的请晚育假、独生子女优待假、人工流产假、引产假、结扎假或带环假等,工资照给。请计划生育假,应检附医院证明,经妇委会确认,送人事部按规定核准假期。
第七十条本公司员工因故必需请假时,应于事前办妥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需亲自处理时,得于一日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电报、传真报告单位主管代为办理。事后申请给请假时应提出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仍到厂上班,而未行补休时,本公司发给当日法定节日加班工资。
第七十二条本公司员工有迟到、早退、旷工、请事假、请病假、请婚假、请丧假、请计划生育假等的一情事者,当月不发给全勤奖金。
第七十三条本公司员工请公假、请工伤假、请产假,其全勤奖金照给。
第七十四条本公司员工请事假、请婚假、请丧假,如遇星期假日或政府规定应予休假的法定节日,则不计入请假期内。
第七十五条本公司员工请事假均需以书面依下列规定核准:
在二日(含)之内者,由车间主任或科长级主管批准。
在六日(含)之内者,由部门经理批准。
在六日以上者,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十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事、病假累计,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工者其可请的事、病假,应依比率递减。(删节)
第八章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第七十七条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为正式员工,一律加入社会劳动保险,并追加试用期间的劳动保险。享有该保险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七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参加社会劳动,得享有该保险的员工退休金,退休期间医疗费,你看劳动合同短期化。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遗属抚血费,及合乎规定待业生活困难的补助费。
第七十九条本公司员工参加社会劳动保险,领取退休金应按本市政府规定的如下条件办理:
干部:男员工年满六十周岁,女员工年满五十五周岁,工作满十年。
工人:男员工年满六十周岁,女员工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十年。
本市户口临时工:男员工年满六十周岁,女员工年满五十五周岁,投保满十年。
因工致残或患有职业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员工。
第八十条本公司本市外户口的临时工离职并离开本市回原籍时,其社会劳动保险金依法可发给本人,或按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本公司悉依照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令规定,办理工厂卫生工作,防止职业灾害,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
第八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技术知识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厂内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八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应依规定领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健食品,确保工作安全及身体的健康。
第八十四条本公司员工的女性员工,有妊娠者,不得加班;妊娠满七个月后,不得上夜班;有未满一周岁婴儿者,不得加班及上夜班。
第八十五条本公司的女性员工,有未满一周岁婴儿者,在每天工作时间,得以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时间以单胎计为三十分钟。工资照给。
第八十六条本公司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按月拨款作为工作经费,举办各种活动,如: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宣传活动、教育活动、庆祝会等,本公司员工得依规定参加。
第八十七条本公司员工依公积金制度的规定得以加入,其公积金的提拨、公积金的相对提拔及公积金的提领与享受,按公积金制度实施。
第八十八条本公司员工依法加入社会劳动保险。
第八十九条本公司员工住宿得依规定申请员工宿舍,服从宿舍管理办法。
第九十条本公司成立伙食团,员工得依规定享用伙食,公司免费提供员工中午工作餐,员工用餐应服从饭堂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本公司员工至医疗就诊,或至本市区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外诊,其公费补助,均依公司医疗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得依规定申请免费乘本公司交通车。
第九十三条本公司营业年度终了如盈余时,对于全年无过的员工,得酌情给予年终奖金。其发放办法,每年另行公布。
第九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享有婚丧喜庆补助,凭证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得至财务部依下列事项领取补助费:
项目金额备注
结婚贺礼人民币100元经试用合格者
生育贺礼人民币100元
员慰金人民币99元父母、子女、配偶
因病住院慰问金人民币30元慰问金不得重复
第九章工龄计算
第九十五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工龄合并计算:
在试用实习期间。
批准给假的假期。
短期合同期满或长期合同因故停止履行后,未满三个月又订定新合同或继续履行原合同时。
连续服务本公司的期间,但调任至本公司所经营投资的公司者,其服务期间的工龄应予并计。
第九十六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原有工龄不予计入:
留职停薪者。
因案停职而又获准复职者。
第九十七条本公司员工在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以前到公司任职者,其工龄自一九八四年八月起计算。
第十章解雇、资遣与退休
第九十七条本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解雇员工:
歇业或转让时。亏损或业务紧缩时。不可抗力需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因生产、技术的变化,有减少员工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员工经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职务工作,亦不宜改调其他工种职务时。
第九十九条因前条原因终止劳动合同解雇员工时,应在三十天前书面预告,未经预先即终止劳动合同者,发给三十天的预告期间本人工资。
第一百条本公司员工经预告被终止劳动合同时,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在本公司(本厂)或分公司(分厂)连续工作,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依前项计算的剩余月数,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第一百零一条本公司员工欲主动终止劳动合同辞职时,亦应在三十天前书面告知本公司批准办理辞职手续,未经预告批准迳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赔偿本三十天预告期间该员工资,若致公司遭受损失时,依法诉请司法机关追偿。
第一百零二条本公司员工自动辞职或离职时,可要求发给本公司的工作证明。
第一百零三条本公司员工自动辞职或因违反本手册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各项规定而被解雇时,不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第一百零四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请退休:
在本公司服务工龄满三十年。
在本公司服务工龄满二十年,男员工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员工满五十周岁。
第一百零五条在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规定退休:
男员工年满六十周岁,女员工年满五十五周岁。
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
第一百零六条本公司员工退休金的给与标准如下:
按服务本公司(本厂)或分公司(分厂)的工龄计,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平均工资,其超过十五年的服务工龄,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半月平均工资,最高总数以三十五个月平均工资为限。
依前项计算的剩余月数,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第一百零七条申请退休人员应填写退休申请书,经核定后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本公司规定退休的员工,应由人事部签报经核定后通知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第一百零九条退休人员经核定并办妥离职手续后,本公司得在三十日内一次全部给付或分期给付退休金。
第一百一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应办理离职手续,依下列程序办理:
至原所任部门移交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或使用工具。
至总务部门办理公司宿舍和福利设施移交手续。
至内务部门结清本人财务帐目。
于人事部门办理离职确认。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公司对于香港、澳门及外籍员工的雇用、解雇、薪资、保险、退休及福利,由总经理决定,另订。董事会成员在职者,其任免、退休等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公司雇用已退休人员、其雇用、解雇、薪资、保险、福利,依合同另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手册如有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同一法令另有修正时,依修正后的法令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手册经总经理核准,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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