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延长至14周引热议 别让女工权益“流产” 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11月21日新华网) 很明显,国家在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上又迈出了可喜一步。问题是,“条例”虽好,却难以惠及所有女性劳动者。 受利益驱动,企业连女工的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保障,哪里还会给她们去兑现产假。即便是单位兑现了产假,也不会兑现工资,更谈不上报销医疗费用。 出现这种情况,或许有人建议女工通过投诉、打官司等途径向用人单位讨要产假等休假权。殊不知,即便是打赢了这场官司,等待她们的将是企业的各种发难。所以说,女工向企业争休假权,可能会失去更多权益。而且,如果一系列规定得到强力推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极端的应对措施,设置歧视性门槛。 因此,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尚需制度保驾护航;特别是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上及时跟进,严厉依法制止和查处企业等用人单位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你知道不让辞职。 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引热议 有女士担心就业更难 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 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 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为: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对流产的产假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生产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征求意见稿亮相,妈妈们和女性市民也有不同的声音。 市民反馈 声音一:产假6个月最合适 市民张女士说,现在都是晚婚晚育,要孩子大多在30岁左右,24岁就是晚婚晚育,应该从24岁后,推迟一年生育,产假就应延长一周,为了婴儿的健康发育,6个月产假最为合适。专家解释,产假增至14周,是按照国际妇女保护的有关规定做出调整的。 声音二: 产假工资待遇应该明确细化 市民刘女士说,条例应该明确工资待遇如何发?如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或本人生产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工资。 声音三: 保护条例可能导致女性就业更困难 市民陈女士说,条例出台,对一些企业招收女职工设置一些门槛,或者设置一些附加条件,这样女性就业就更加困难。 声音四: 生育医疗报销应该明确细化 市民李女士说,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如何报销?报销比例多少未作出明确规定。 声音五: 习惯性流产没做出规定 市民周女士说,如果一个自然段内几次流产,是否也享受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规定生产也享受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条例应作出相应规定。 政策展望 成都生育报销有望实行单病种付费 昨日,市人社局生育保险处有关人士称,我市关于《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正在测算中,等人社部有关指导意见出台后,将会出台有关细则,我市生育保险医疗报销有望实行单病种付费。 有关人士称,目前成都市生育津贴标准: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剖宫产增加15日;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生育医疗费有望实行单病种付费,生育津贴可能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产假天数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有关人士表示,以前流产的生育津贴没有做出规定,新的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将会很快出台,将会对流产做出生育津贴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