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我于2008年在甲公司工作至2010年1月,离职时公司欠我两个月工资,其他手续都已办清,经多次沟通,公司于2010年2月给我出具了欠 条,写明欠我两月工资4000元,将在2010年3月31日前付清。但之后公司并未付款,看看劳动。因我一直在外打工,未主动找过公司。今年4月我从外地回来找公司 要求付工资时,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已超过1年期限,我无权再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请问我还能通过法律途径找公司要回我的工资吗?陈小姐 陈小姐: 你可以普通民事纠纷而非劳动争议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 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由于甲公司给你出具了欠款4000元的欠条,并写明于2010年3月31日前付清,按照以上规定,若你只要求甲公司按照欠条支付4000元工 资,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你与甲公司之间构成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受劳动争议一年仲裁时效之限制,而应适用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 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 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本为2010年4月1日起的两年之内,但由于今年4月你向甲公司主张过权利,故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间可从今年4月主张权 利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