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鉴定意见 尊敬的朝阳区医学会、各位专家: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吉某、郭某(以下简称二原告)的委托,指派张维利律师担任二原告诉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原告方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听取了原告的陈述,查阅了相关材料,调取了大量证据,经研究认为煤炭总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大量过错,造成了患者吉某死亡的后果,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鉴定代理意见: 一、在患儿未完全清醒的情况下,煤炭总医院将吉某交给家属照料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患儿吉某,2006年12月1日出生,系二原告吉某与郭某之女。 2007年4月9日,吉某因先天性唇腭裂入住被告煤炭总医院。于4月25日,在全麻下行“唇裂修复术”,当日9:50手术结束送往ICU。于11:30在患儿未完全清醒的情况下送回病房,直接交给家属照料,并医嘱流食(见证据二、三)。我们认为这是造成患儿吸入性肺炎的最根本原因。按照相关医疗常规规定,全麻口腔术后患儿,本应由医护人员全程看护,而被告却在患儿尚未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将患儿直接交给不具备任何医疗知识和经验的家属来看护,并告知在患儿完全清醒后进食。患儿是否完全清醒,标准是什么?患者家属无从知晓,更没有能力作出判断,被告的这一行为为患儿呛奶窒息提供了机会,并直接导致了吸入性肺炎而死亡,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二、在诊疗过程中,被告医院存在疏于观察病情变化的责任。 2007年4月25日,患儿吉某11:30回到口腔科病房后,按照医护人员交待,13:30开始喂水,14:00开始喂奶,直道晚上19:00,这段时间长达7个多小时,被告医护人员并未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19:00左右患儿家属发现孩子吃奶困难,左右摇头,就马上呼叫值班护士,护士孙宁说可能是做手术打麻药或是插管引起咽部有痰导致的。我们分析此时孩子已经发生了呛奶,其原因是孩子麻醉没有完全清醒,影响了吞咽功能,以及被告让没有医疗知识的家属来喂奶造成的。同时护士孙宁的话也证实了我们的观点,孩子没有完全清醒。当出现呛奶前期反映的时候,并没有引起医护人员的基本重视,被告医院医护人员的此种行为无视幼小生命的存在,对患者不负任何责任,这是导致孩子未能得到及时救治的而死亡的根本原因。 三、当患儿病情加重,出现病危时,被告儿科和口腔科医生相互推诿,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见证据五)。 2007年4月25日21:00多,患儿家属发现孩子病情加重,呼吸困难,第二次要求给予救治,被告医院的护士却直接毫不负责的将孩子推向儿科,说你们找儿科吧,口腔科管不了,然后打开紧锁的门,让患儿家属抱着孩子到儿科就诊。无奈之余,原告只能抱着孩子下楼挂儿科急诊,儿科医生测了一下体温37.8摄氏度,用听诊器听了一下,就说没事了事。当原告提醒孩子呼吸困难,嗓子里好像老有什么东西,要不要吸一下时,同样儿科医生仍然毫不负责,说不用吸,还强调刚做完口腔手术,如果吸伤口裂开怎么办,谁负责?儿科医生荆竹筠还说这是口腔科的事,本不应该找她们,找也只能通过口腔科请她们上去。看来被告儿科和口腔科医生都无视患儿的生命垂危,是在拿患儿踢皮球。 回到病房后,原告发现孩子呼吸仍然困难,而且进行性加重,强烈要求护士给孩子吸氧,病房护士才勉强同意。夜间12:00后,原告再次意识到孩子病情危重,发现孩子眼睛往上翻,而且想闭又闭不上的样子。在找到值班护士后,让护士找医生,而护士对原告的要求还是不予理睬,还是让找儿科医生。被告医院的此种行为,不但违反了相关医疗常规,而且违背了白衣天使救死扶伤的传统美德,本案中患儿需要儿科会诊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请儿科医生到病房中来会诊,而被告确像踢皮球一样,对比一下处罚通知书。让原告抱着生命垂危的患儿楼上楼下到处跑,就像不是在医院里,在大街上一样。被告的行为使生命垂危本应该进行抢救的患儿吉某,因医生护士的不负责任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使幼小的生命无辜的离去。 无奈之下于26日0:40多,原告第二次抱着生命垂危的孩子来到儿科,让人想不到的是儿科大夫已经睡着了,叫了半天才开灯、穿衣、打开楼道门,让我们进去。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儿科医生说孩子没问题,是术后想睡觉,当发现孩子全身是汗,才又给侧了体温38.5摄氏度,并草草的开了降温贴。原告再次提醒医生孩子嘴唇发紫时,医生却说是晚上灯光照的,而且保证孩子绝对没有生命危险,而事实上孩子已经奄奄一息了(见证据六)。 四、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被告未能发现患儿病情变化,当患儿呼吸停止后,才给予为时已晚的抢救,而且抢救工作仍然不及时,措施不力。 原告抱着孩子回到口腔科病房后,刚一打开包裹就发现孩子的嘴唇更紫了,而且呼吸也没有了。这时患儿父母在病房楼道内大喊大叫,也惊动了不少患者及家属出来观看,并再次强烈要求找病房值班医生,救救孩子的命,这样护士才勉强同意,但还是让我们先找儿科。原告只好第三次抱着孩子第三次挂儿科门诊来到儿科,而儿科医生又睡着了,叫了半天门,医生才又开始开灯、开门。20多分钟后,口腔科值班医生才来到儿科门诊,过了一会便给麻醉医生打电话,其间又耽误了好久,救命的时间就这么在被告的医院里流逝了。 原告看到被告医生对患儿没有任何措施,便要求请专家帮忙,被告医生不予理睬。在情急之下原告自行拨通了儿研所电话,让被告医生给儿研所专家说明情况,并请求援助,被告医生仍然予以拒绝。后来儿研所专家打电话到被告儿科门诊主动支援,又被儿科医生荆竹筠给无情的推掉了。原告看到被告医生没有好的抢救措施,要求转到儿研所进行抢救,遭到被告医生拒绝。最后在孩子呼吸早已停止后,才草率进行形式上的抢救,并最终造成了患儿死亡的严重后果(见证据六)。 五、被告医院病历存在被篡改的嫌疑。 长期医嘱单上“一级护理、流食勺喂”的医嘱,下医嘱的时间是12:00,而护理记录第二页“一级护理、流食勺喂”医嘱内容的记录时间是25日上午11:25分,也就是说在未下长期医嘱的情况下,护理记录上已经出现了长期医嘱的内容,二者时间倒置;25日上午11:25分护理记录:“已完全清醒”的内容与病案记录第9页11:30分未完全清醒的内容相矛盾,11:30分未完全清醒,1125分却完全清醒了。以上情况证明患儿病历存在被篡改的情况,被告的此行为是为了推卸责任,事实上患儿回到病房时根本就没有完全清醒。 六、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分析 由于被告在患儿未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将患儿直接交给家属照料,造成吃奶时发生呛奶,当症状出现后被告医护人员疏于观察病情变化,而且患儿家属反映后,被告没有给予重视;当患儿病情加重,出现病危时,儿科和口腔科医生相互推诿,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被告未能发现患儿病情变化,也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当患儿呼吸停止后,才给予为时已晚的抢救,而且抢救工作仍然不及时,措施不力,并无视幼小的生命的存在拒绝外院专家援助,直接导致了患儿吉某的死亡。通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被告煤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存在大量严重过错行为,其行为造成了患儿吉某的死亡,患儿吉某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被告在患儿未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将其送回病房,直接交给家属照料,并医嘱流食,直接导致了患儿吸入性肺炎的形成。问题出现后,被告医院口腔科和儿科相互推诿,在(2007年4月25日19:00——4月26日1:20)长达6个多小时内未能发现患儿病情危重,在原告多次提醒被告医护人员患儿病情垂危的情况下,被告医生视患儿生死于不顾,并在原告第三次自行将患儿抱到儿科门诊时,在患儿呼吸已经停止的情况下,才给予为时已晚的抢救。被告医院的行为,人为耽误了患儿吉某的治疗和抢救时间,并最终导致患儿死亡的恶性后果。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物质上遭受重大损失,望医学会能够支持我们的观点。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 附:证据材料一份。 代理人:张维利 2008年1月8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