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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劳动合同纠纷

时间:2012-07-08 09:01来源:西湖渔的自由 作者:08ComSciTech2 中国法律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丈、生于×年× 月× 日、汉族,职工,住×××。

委托代理人曹沛合、李福新,均系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亚琛,北京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与被告济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劳动

原告诉称:2008年5 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聘任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3000 元、同时约定,原告与被告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若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听听劳动合同短期化。要求赔偿对方三年工资。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不但未支付原告工资:而且于2008 年11 月无故与原告解除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今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1 . 8 万元;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 . 8 万元。
被告辩称:本案原告没有经过先裁后审的程序,且原告提交的协议上面记载的内容和签署人,与被告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5月29 日,原告与孟××签订聘任合间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3000 元、车补1000 元、活补l000元。苦基本法所得低于5000 元,按5000 元发放,若基本法所得高干 元,工资则按基本法发放,前面所项不重复累加:从合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若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则视为悔约,要赔偿对方三年工资;合同从2008 年6月5日起执行、2008年6 月23 日孟×签署荣誉证书,聘原告为公司区域总监,原告申请证人张×及王×出庭作证,证明其系被告公司职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聘任合同、荣誉证书不予认可,认为没有被告公司的印章,不具效力,对两位证人的证言均有异议,认为被告公司没有孟×及两位证人。其证言不具效力。原告主张已从被告处领取六个月工资,但未在本院限定的期眼内提交证据说明。
2008 年11 月2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岗位责任书,期限自2008年11月26日至2009年5月25日,约定原告担任济南保险代理公司高级业务总监。合同签订后,原告因被告支付其很酬低于1 万元而未实际履行该合同。
另查明:被告济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成立时间为2008年7月9日,孟×不是该公司的股东。被告公司提交的该公司2008年5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的工资计算表中未有原告的姓名。
2009 年4 月23日,原告向济南市劳动争认仲裁委员会申诉,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以原告的申请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吊会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仲裁决定书、岗位责任书及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工资计算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2008 年11 月28 日原被告签订岗位责任书后,原告因被告支付其报酬过低而未实际履行所签责任书,并主张双方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现起诉要求支付2008 年12 月至2009年5 月期间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岗位责任书中对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原告三年工资未作出约定,孟×与原告签订的聘任合同,因孟×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原告本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孟×系被告公司的员工,因此聘任合同内容对被告公司不具约束力,原告据此主张赔偿损失10.8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子支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1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苗林

代理审判员 巴桑

人民陪审员 陈国莉

2009年10月27日

书记员 于文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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