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仲裁与诉讼程序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法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将劳动仲裁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 劳动仲裁按规定应在发生争议在60天内,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劳动者仲裁申请中特别注意:被申诉人应与今后诉讼被告一致,申诉请求也应与诉讼请求一致。 如不服仲裁裁决,应在15天之内向法院起诉,如一审法院判决,应当在15天之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在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中,证据一般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至少提供证明身份、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仲裁管辖范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天一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人用人单位,中央在渝的用人单位,市外、国外及港澳台企业驻渝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外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3.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条件: 1.申诉人是与本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含继承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诉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理由; 4.在法定的申诉时效内; 5.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和受诉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劳动争议仲裁费用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其中受理费由申诉人缴纳,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缴。费用缴纳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97号执行)。 六.办理时限: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申诉人;立案后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之内结案。 联系电话 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诉,其他未经委托无权起诉。 (2)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4)起诉的时间,必须是劳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否则不予受理。 (5)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一般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