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 新年前后,一直是劳动合同终止的高峰期,这两天接到好几个劳动者的电话咨询。现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是否需要通知程序的规定作如下解读,希望对面临此情况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按旧法(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既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知识: ◇ 张先生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多年,公司每年与张先生续签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不知不觉中张先生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日期,张先生愿意继续留公司工作,公司对张先生也比较满意,于是双方经协商又续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以往惯例履行合同。不久,张先生听说劳动法规定:只要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就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张先生就找公司交涉,要求单位按劳动法的规定将一年期劳动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2006年2月20日,小孙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到2008年2月19日止。在合同到期前三十天内,如果双方未对合同延续提出异议,则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今年2月,小孙多次向公司询问合同续签问题,公司始终未做答复。从今年3月起,公司停发了小孙的工资,4月10日,公司通知小孙,合同期满公司已与他终止了劳动关系。小孙想问,既然是该公司决定合同到期后不与自己续签,却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本人,且未与本人办理工作交接,是否该承担责任并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呢... ◆相关链接: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时间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较长时间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不管时间长短,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资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是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一种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13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是指: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相关阅读: 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中顾专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