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没有工伤认定书,就谈不上工伤赔偿。
一。由谁负责工伤认定?
地市级政府的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工伤认定。市,必须是设区的市,现在有些县级政府也改名为XX市政府,县级政府的社保部门无权认定工伤。
政府必须有人申请才会认定。没有人申请政府不会主动认定工伤。
二。由谁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认可是工伤的由单位申请。派遣劳动者工作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单位不申请的,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申请,劳动者本人也可以申请。劳动者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直系亲属是指死亡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三。什么时间申请工伤认定?
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超过期限的社保局对前一段时间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职工本人或者家属申请的,应当在一年之内。超过期限的社保局不予受理。
四。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的全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企业性质,受伤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最后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最好是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作证的,也可以找其他证据代替。比如工作服、发放工资的存折、工资卡、进门卡、曾经在该单位获得的奖状。但是,这些证据的效力不如劳动合同和工作证。
实在不行了,可以找两个以上一同干活的工人出庭作证。但是,这种证据很困难。证人如果还在这个单位工作,一般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如果离开了这个单位,找起来很困难,出庭作证时单位也不一定认可。
不能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社保局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驳回。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不被受理或者被驳回的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
案例1:刘世先工伤认定按
刘世先,河北深州县农民,应麻某之约,到当地一家水泥制品厂打工,具体工作是为该厂客户上门安装水泥板。后在运送水泥板过程中受伤致残。
刘世先认为是为水泥制品厂干活受伤。而厂方认为他们单位没有刘世先这个职工,有工资台帐为凭。聘请刘世先干活的麻某不是本厂职工,不能代表本厂。吊车是麻某个人的。水泥制品厂和麻某是车辆租赁关系,有购车发票和租车合同为凭。和刘世先一起干活的麻某也当庭承认自己原来是水泥制品厂的职工,负责为客户安装水泥板,后来自己出资把吊车买下来,退出了水泥制品厂,看看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期限。但仍为水泥制品厂客户安装水泥板。
最后,社保局认定,刘世先主张与水泥制品厂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2:
白春辉,安徽进京打工人员。受同乡刘某之约,完成首钢长白机械厂张老板交办的工作,任务是制作一副牌坊的钢架。具体工作,电焊工。工作中因气罐爆炸造成重残。申请工伤认定。
社保局查明,首钢长白机械厂是在秦皇岛注册的一家企业。张某是长白机械厂职工,家住北京。因企业没有活已经多年没有上班。张某在北京联系到一个加工制作牌楼骨架的活是准备交给长白机械厂干的,因为活太小,没有利润,长白机械厂没有接。张某就把这个活转让给刘某个人。刘某一个人干不了,就找来了白春辉等几个老乡一起干。长白机械厂未接该工程,因此,白春辉与长白机械厂不形成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形成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在劳动关系方面必须有充分证据。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往往带着大量的医药费收据、车票、住宿费发票等等。其实这些东西到申请赔偿是才可能用的到。在申请工伤认定是根本没有用。
只要一纸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受伤的时间和受伤的是谁就足够了。
伤害事故一发生,多数是单位的人把伤者送到医院。医院诊断证明多数不在劳动者手里而在单位。劳动者申请时只要说明诊断证明在单位就可以了。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者事先写好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全部内容。
为了避免遗漏内容,最好是填写固定格式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由社保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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