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事故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工伤事故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不同的法律,工伤事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自然应当赔偿。 根据侵权行为法,交通肇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也是没有争议的。 2、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73条、《工伤条例》第二条、《工伤条例》第五章对工伤的定义、工伤事故的认定、工伤待遇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侵权第三人不赔偿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我国《保险法》已经明文确立了被保险人的双倍求偿制度,并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代位求偿。而我国法律也没有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虽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但从保险作为救济与分担风险的功能上来说是相通的。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是基于法律赋予被保险人的双倍求偿。而法律也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故此种工伤事故中,受害职工一样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对这种情况有明文的规定,劳动合同短期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1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2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