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务达成一致,即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同时还需具备必需的实体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要约、承诺切实具体,否则,合同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05)夷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2005年11月29日。 案情 原告成启柱,男,生于1968年1月28日,汉族,宜昌市夷陵区移民局工人,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平湖路5号。 委托代理人周昌福(成启柱之妻),生于1972年2月2日,汉族,康泰人寿宜昌中心公司夷陵服务部业务员,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周昌兴,宜昌市夷陵区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三平,男,生于1962年1月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马兰路61号。 委托代理人周泽成,湖北晓晓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5年7月27日下午,成启柱在徐三平经营的彩票站购买福采3D玩法2005第201期组选3+8+0二注,同时看好单选380号,并交给徐三平100元钱,双方约定:由徐三平听成启柱通知购买彩票。2005年7月27日19时徐三平彩票点停电,19:30徐三平在姜杰彩票点帮彩民购票。19:34成启柱给徐三平彩票点打电话,徐三平之女徐娅接电话问其是否找她父亲,成启柱将电话挂断。19:40彩票站关机停售,19:43成启柱给徐三平打手机问其是否帮他购买彩票,徐三平说:因未接到电话,没有购买。之后成启柱赶到徐三平的彩票点,徐三平将100元彩票款退还给成启柱。2005年7月27日20:学会劳动仲裁诉讼。30,湖北省楚天福利彩票开奖201期3D玩法单选号为380。成启柱投注3+8+0组选二注获奖金320元。原告成启柱于2005年8月17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元。 被告徐三平辩称:原告2005年7月27日下午在我投注站购380组选二注,同时将100元钱交给我,让我听电话帮其投注。原告委托不明确,故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成立要求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本案中,原告主张委托被告投注380号50倍无证据证实,就投注380号50倍原告无要约,双方不存在合意,故原告委托被告投注380号50倍的委托合同不成立。原告主张委托合同成立,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委托合同不成立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经征询当事人意见,被告不同意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启柱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被告徐三平赔偿损失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417元,由成启柱负担。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关于本案的性质。原告成启柱与被告徐三平约定,由徐三平在代为购买购买福采3D玩法2005第201期单选380号50倍,这样就不难看出,双方是基于事先的约定,由徐三平处置成启柱委托的事务。双方的关系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本案的性质是委托合同纠纷。所谓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原告成启柱委托他方处理事务,是委托人,被告徐三平接受他方委托并处理其事务,是受托人。委托合同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类型,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就对委托合同有专门的规定。早期的罗马法也有委托方面的规定,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现代大陆法系各国对委托合同基本上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务达成一致,即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4)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双务合同。至于有偿与否,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而定,法律原则上不予干预。(5)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对此,各国的法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地方就是:合同的成立,需要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需一致。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认为要约在到达受约人后,要约生效。也就是说,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成功地完成了签订合同的全过程,并达到了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也就是说要约最终得到了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成启柱交给徐三平100元钱,委托被告徐三平购买福采3D玩法2005第201期单选380号50倍,原告成启柱认为双方成立了委托合同。而被告徐三平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致使其遭受元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负赔偿责任。被告则称原告“将100元钱交给我,让我听电话帮其投注。原告委托不明确,故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呢?也就是说双方的要约与承诺关系是否存在?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向相对人作出;(3)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4)内容具体。这就涉及到本案的一个关键:并双方事先约定,徐三平听成启柱通知购买彩票。也就是说,是否购买彩票,购买哪注,是组选还是单选,购买多少,徐三平均要完全依照成启柱之后的委托行事。而成启柱在彩票站关机停售之前的有效时间内,并未向徐三平发出明确的委托事项。可见,成启柱没有向相对人徐三平发出内容具体的要约。换言之,成启柱没有向相对人徐三平发出符合要约构成要件的要约,徐三平也就不可能有什么承诺,双方没有就委托事务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委托合同关系没有成立。 换个角度来分析,假设徐三平为成启柱购买了50倍当期的福采3D玩法单选380号,却并未中奖,后来成启柱以并未委托购买为由向徐三平索要其交给徐三平100元钱,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而对簿公堂时,徐三平必是败诉无疑。 综上所述,虽然纠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委托合同的一些特征:委托人与受托人有相互信任为前提,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经自由协商达成一致,形式也是合法的。但双方未就合同的核心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不能成立。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未就是否投注当期彩票、如何投注、投注多少等关键事项向相对人发出要约,致使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合意,故合同未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所谓损失的请求与理不合、与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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