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辕北辙: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保障工作进展 痴 山 10月22日新闻:《人社部:全国已有30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报道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发言:截至9月底,全国已有30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增长幅度平均为24%。目前,全国31个省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平均为870元。 同是10月22日新闻《人社部:全国已有30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报道:尹成基还介绍了劳动关系协调和权益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一是稳步实施劳动合同法。制定下发开展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春暖行动”、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相关通知。二是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三是加大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力度。下发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并组织督查组赴部分地区对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督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基本得到保障。四是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五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2010年6月1日至7月31日,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以农村“四小”企业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读此新闻,想着另一则新闻标题“双重笑料”妙语。本拟用之,为避桃李之嫌,也为对症下药。还是用了“南辕北辙”标题。 先说全国已有30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云云,那人社部为什么不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如何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拟定了什么样的实施规划计划和措施保障最低工资标准实施?为什么不公布工作在民营私有企业、国家机关内的临时工群体、城市最普遍的环卫工中的临时工群体,这个庞大城市城镇工人群体都执行最低工作标准了吗?据笔者所知,以上问题,基本上可以一字一蔽之:否!!! 说过最低工资标准,再说同一发布会上发布劳动关系协调和权益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其一是稳步实施劳动合同法之说:这部分主要内部下发了两个“通知”和开展了一个“小”企业劳动合同实施专项行动。先不说有没有执行,就说内容,一个通知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春暖行动” ,一个“小”企业劳动合同”行动,另一个通知是“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而唯独对目前占就业比率高达70%,几乎涵盖了全体城市劳动者的中型民营企业的劳动合同法工作进展成绝对空白;试问,城市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执行是完全落实抑或无足轻重?更可能在现存政治经济架构里根本没办法落实。那所谓的“春暖行动”“彩虹计划”,除了人社部自娱自乐之外,对劳动者又能有何影响和作用呢?其二是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即是宏观,当属高高在上,更可能浮皮潦草,微观上实施与否,那只能下回分解。其三是加大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力度。工资拖欠是个大问题,见诸新闻的即有黄河边河南省会郑州一群民工为讨奔波数年的工资而求河神保佑;还有四川都江堰民工为讨工资被群殴致死,其尸体还被公安机关抢走。说到工资问题,就民营私有企业而言,实际上农民工和城市户口工人已无区别,既然人社部对中国最主要的城市工人群体完全遮蔽,也就不说了吧!!!其四是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和劳动监察工作,这一方面那是比黑社会还黑的暗无天日,笔者亲历之,河南开胸验肺的民工更亲历之,点到为止吧。 在全国已有27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之时,笔者曾撰文《拿什么来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的施行?》。今天再问人社部和当局:在全国30省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之后,拿什么来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的施行?根据本发布会内容,可是丝毫没涉及最低工资如何实施落实的问题!!!,人社部和各省可能只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也许调整标准之时就知道根本没有办法执行,或者根本没打算实施。也就是为下一个什么会议制造歌功颂德假象而已。而一个发布会,即说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又绕开最低工资标准如何施行顾左右而言其它,如此南辕北辙,不是双重笑料,又是什么? 只是不明白人社部在新闻发布中完全绕开城市城镇普通劳动者就业群体,完全绕开城市城镇民营私有企业的就业和劳动合同法的落实,其用意何在啊?是不是目前中国工业商业已全部由城市城镇转移到农村,城市城镇工人也完全由农民工取而代之,城市城镇的普通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可以弃之如蔽鞋了呢? 2010-10-23日于苏北
附:拙作《拿什么来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的施行?》 拿什么来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的施行? 痴 山 新京报新闻《今年全国27省份已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报道:至青海宣布于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今年已有27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仅甘肃、广西、贵州、重庆没有公布最低工资调整方案。 读此新闻,作为一名失业十年飘泊打工,对目前劳动工资宏观微观环境和体制机制具有切肤感受的亲历者,对此类所谓最低工资标准,除了悲凉还是悲凉。 记得2004年,在一家超市打工,当时《齐鲁晚报》登出全省最低工资标准380元/月,而我们这个地区超市报酬(包括工资保险等全部)300元/月,试用工只有240-260元/月。对于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报纸登登,开会或应付检查时说说,新闻报道报道。至于现实中能否施行,在企业老板说了算的形势下,谁能有什么保障? 到了2005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到了470元/月。当时,有幸到所在市的市委党校享受40-50再就业政策。当时政策规定对再就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发最低工资,由用人单位交纳劳动保险。代表市委党校给我们面试的正县级党校纪委书记谈话时也明确承诺:如果我们被录用了,市委党校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劳动保险,发给最低工资,每月还发给不等的奖金。但就在我们再就业工人在市委党校再就业的全部时间内,据说因为市委党校书记魏某坚决不同意,市委党校即没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我们交纳劳动保险,更没发明文规定的最低工资。就是如此,2006年3月这个魏某转任市人大副主任前夕,还是莫须有地把我们这批再就业工人给撵出市委党校。而就是这么个违反法律政策祸害工人的魏某,直到今天还一直当着我们这个地级市的总工会主席。 在当今制度设计和机制运行条件下,最低工资标准施行也就只有靠企业自律。而在利益最大化,合法不奖,违法不究的劳动体制机制中,真正能执行最低工资的企业实在少之又少。就是一些打工者工资高于最低工资,其原因也并不在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在于市场化条件下劳动力市场价格。至于国家养着的天文数字的劳动行政管理和监察官员,在权力和金钱的双重豢养下,对最低工资标准施行和工人的苦难,除了视而不见之外,所谓管理监察也就无能为力了。 这样一纸空文的最低工资标准,权力还是看着金钱的脸色,吞吞吐吐。在2009年所谓金融风暴里,相关部门就发出了“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对最低工资)暂缓调整”的规定。 至于“广西、贵州、甘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厅均表示上调方案已出,正在审批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具体调整方案已有,很快就会出来”云云。在此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个愰子的大形势下,只要一天不具备最低工资施行的条件,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只能是权力的自娱自乐,到头来就是欺骗社会和工人的一种工具,出台与不出台,实在没有多大意义。 2010-8-18于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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