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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工资集体协商亟需法律支撑

时间:2012-07-27 17:14来源:陈泰光 作者:吴利强 中国法律网

●工资集体协商亟需法律支撑
毋庸讳言,近年来,一些地方,职工合法权益普遍遭受侵害,矿难频发,血煤源源;欠薪已成痼疾,讨薪遭殴事件不断;职业病高发,愈演愈烈;劳动和生活环境的恶劣,职工难以忍受……尤其是,上半年发生了“富士康连跳事件”和“本田罢工事件”,引起全民强烈义愤。事实反复证明,工会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即便他们“诚心诚意”,那也“心有余力不足”、“无能为力”,更何况,许多工会心目中原本就不把职工的冷暖放在心上,根本没有替职工维权的意识,所以,工会要当此大任是不可能的。正因为职工清楚了这一点,所以,去年陕西省发生了一起举国震惊的“第二工会”事件。西安市部分职工联合签名上访,要求筹建陕西省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等于另立工会,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不同。虽然后来这一非法组织被取缔了,但却说明一定问题。诚如陕西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顾东武所言:“这些人之所以成立第二工会,根子上是希望有人为他们维权。”“再不主动维权,工人就会抛弃工会。”(7月5日《半月谈》)前不久,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在市环卫行业工会成立大会上说:“全世界媒体将中国工会推向风口浪尖!养尊处优、吃皇粮的工会干部,不做劳工代言人,坚决淘汰掉!”与会的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也表示,“现在不仅外国媒体批评,连《人民日报》和央视也在狠批中国工会。”(7月9日《信息时报》)可见,中国工会正面临着广大工人阶级的庄严拷问,其处境空前尴尬和无奈,由此可见一斑。
对于上述情况,全国总工会应该说有所意识,且甚是着急,不然,不可能在5月末至7月初,短短月余,就连续下发了三个文件,紧急缓解舆论压力。全总这三个文件的核心内容分别是:“维权稳定”、“扩大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你知道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2/0717/373103.html。如此密集地表态或曰宣示,从某种意义说,都是做给国民看的,——谁说我们工会没有用,无所作为?其实,这些东西不过是工会内部“自说自话、自壮自胆”,职工不会当回事,听说劳动仲裁诉讼。社会各界也不会当回事。说句大不敬的话,折三个文件捆在一块近似于零,等于“嘴唇抹石灰——白说”。第一个问题,没有必要再唠叨了。至于工会扩建问题,维权无能无力无为,谁还有加入你工会的积极性?再说了,即便13亿人都是你工会的一分子,维不了权,又有什么意义呢?再说工资集体协商,所谓工资集体协商又称工资共决,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说:“今后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应纳入到协商之中。”(7月21日《京华时报》)“协商”无所不包!现在工会把“协商”这个东西,吹得神乎其神,天花乱坠,似乎是职工维权制胜的“法宝”,一旦全国大小企业的大门上都挂上了这个“法宝”,亿万职工的合法权益无虞焉,都可以“尊严地生活,体面地劳动”也!
对此,只要头脑健全,肯定都会说,自欺欺人!难道天底下的企业老板都“良心大大的好”,都那么通情达理,都那么博爱仁慈好说话,工会和工人代表所提出来的合理合法的要求都能被采纳?如果是这样的话,看看视同工伤。中国也就不会发生无穷无尽没完没了的职工合法权益遭受肆无忌惮侵害的现象了。试问,如果企业老板就是不理你工会的茬,不睬你的要约,或者不按“协商”办事,你工会又能拿他们怎么样?结果还得遵照老板的意图办事!还有更为无奈的情况,地方党政领导出于“GDP至上”的考虑,就是与企业老板穿“一条腿裤子”,责令你工会不得要约老板,不得提出提高待遇的“协商”,你工会能怎么着?只能乖乖地按地方党政领导的意图办事,放弃“协商”,置职工合法权益于不顾。
不过,在7月3日全总下发的文件中是讲了硬话的,文件说:“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7月3日《中国青年报》)这话的确有些“阳刚”,不过,“阳刚”得不免让人发笑。因为我查遍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关于企业拒绝工会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可由地方工会下达“整改建议书”;“拒不整改的,可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查处、追究责任”的条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你何谈依法这依法那?不过是,说大话吓唬人罢了。
当下,惟一能够解除工会尴尬处境,在职工群众中建立信誉的,就是完善法律,赋予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刚性权利,给予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譬如,在相关法律中,要把上述全总的“自说自话”增加为法律条款,并要明确如何处罚和追究责任。还有更为有效的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就是赋予工人“停工”的权利,企业拒绝工会和职工代表的合理要求,工人可以“停工”抗议。有了这个权利,工会便不愁阳刚不起来,职工的合法权益可确保平安无事矣!
总而言之,没有法律的支撑,全总的文件发得再多,工会的“自家话”叫得再响,也了无意义。对于这一点,各界群众都清楚,各级工会更应该明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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