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劳动保障 >

工伤保险

时间:2012-07-27 15:38来源:抹茶 作者:伊怡已异 中国法律网

1、工伤保险发展概况
工伤保险的起源:1884年德国的俾斯麦政府建立
中国工伤保险的发展: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7年卫生部制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1995年《劳动法》第七十条
1996年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 月1日起执行

2、工伤保险制定的目的
一、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职工在遭受事故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发生交通、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病情稳定后的定残、补偿等。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通过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以降低成本。
三、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3、我国工伤特大事故的统计发生规律
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百余起;
每年发生数起一次死亡百人的事故;
每10年约发生死亡300人事故一起;
每30-40年约发生死亡500人以上事故一次。
按现标准估算,百人死伤事故约需1000万元的赔偿额。
摘自《中国社会保障》2003年7期12页

4、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11月28日发布的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通报,2003年1-10月,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起,死亡人,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多的行业有采掘业、制造业和建筑业。采掘业死亡7197人,同比上升1.9%;制造业死亡2548人,对于劳动法实施细则。同比上升21.0%;建筑业死亡2213人,同比上升24.3%。

5、我国意外事故的统计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200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07.3万起,死亡13.94万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128起,死亡2341人。
根据国家完全生产局24日发布的安全生产形式报告,2002年全国工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起,死亡人;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等火灾)起,死亡2393人;道路交通事故起,死亡人,水上交通事故735起,死亡和失踪463人;铁路路外伤亡事故起,死亡8217人;民航系统发生3起飞行事故,死亡134人。
摘自:2003年2月25日北京娱乐信报

6、工伤保险的概念
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进行医疗就治、职业康复以及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7、工伤保险的范围
企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商户
劳动者: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是否有城镇户口)
分析: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限于“企业”,“事业单位”不在参保范围之内,而很多事业单位的职工意外伤害出险率是很高的,如新闻记者、演员、运动员等,他们的意外伤害保险只有依靠投保商业保险解决。

8、事业单位分类
科学文化:科学、教育、文艺、新闻、广播电视、卫生、体育
公益事业:气象、水利、地震、环保、计划生育
社会福利救济:孤儿院、养老院
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服务等
分析:以上事业单位中,由于工作原因意外伤亡事故发生率较高的有科学、文艺、新闻、广播、体育、律师事务所等。

9、工伤保险费率
行业费率(%)
农、林牧、鱼0.2
批发、零售、餐饮0.3
邮电通信、社会服务0.4
电力、煤气、水、金融、保险、房地产0.5
烟草、服装、皮革、木材0.6
食品、饮料、纺织、文教用品、电子0.7
医药、化学纤维、塑料、仪器仪表0.8
家具、造纸及纸制品、印刷、机械制造0.9
金属制品1
石油加工、化学原料、橡胶、非金属矿物1.1
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1.2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交通运输、仓储1.3
武器弹药制造业1.4
建筑业(建筑、安装、装修)1.5
采掘业1.6-3

10、工伤保险缴费
缴费:企业按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的标准,按月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缴费基数:被保险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
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费率比较:
保险责任:意外身故给付行业类别:建筑工人
工伤保险最高保额;54个月社会平均工资(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北京市2003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为2003×54=(元)工伤保险缴费: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5%,年缴费=2003×12 × 1.5%=360.54(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缴费:35×11=385(元)

11、工伤保险的保险范围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工伤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13、工伤或职业病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
停工留薪期
工伤津贴
伤残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

14、工伤医疗待遇
每位被保险人可选2家“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加上4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共6家
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全额报销(社保报销)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补贴,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出差标准报销。(费用由企业负担)
15、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指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期限规定:轻伤-12个月重伤-24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企业负担。
16、工伤津贴待遇
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企业负担)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17、伤残待遇
按月给付伤残津贴(社保给付)
致残等级月领标准
1级本人工资的90%
2级本人工资的85%
3级本人工资的80%
4级本人工资的75%
5级本人工资的70%
6级本人工资的60%


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给付)
致残等级领取标准
1级本人24个月工资
2级本人22个月工资
3级本人20个月工资
4级本人18个月工资
5级本人16个月工资
6级本人14个月工资
7级本人12个月工资
8级本人10个月工资
9级本人8个月工资
10级本人6个月工资

护理费(社保给付)
等级月领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的30%
工伤职工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8、因工死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社保给付):48个月社会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社保给付):6个月社会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社保给付):
亲属月发标准
配偶社平工资40%
其他社平工资30%
孤老(儿) 社平工资50%

19、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
工伤医疗费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辅助器具费
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20、团体意外保险对工伤保险的补充
一、对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补充
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仅限于“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这些单位只能通过投保商业保障型保险以提高职工保障,减轻企业财务风险。
二、对非工伤意外保险的补充
工伤保险仅保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发生的意外,通过商业意外保险可保障职工非工伤的意外保障。
三、对工伤保险保障水平的补充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残疾或死亡时,虽然能够得到社会保险机构的补偿,但保障水平很低,而且不分级别。企业要在社会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提高职工的保障水平,可通过投保商业保障型保险解决。

保险顾问:钱袋保险专家

联系电话:400-678-1198

网站域名: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