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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高温人权简论

时间:2012-07-27 17:19来源:雅逸小栖 作者:美娴 中国法律网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高温人权简论
■李绍章(艺名:土生阿耿)
炎炎夏日,高温酷暑,热浪席卷全国。昨夜立秋,虽已宣告天渐变凉,降温预报亦告知国民,高温警报却仍未终止。高温天气,无数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其权益状况之关注亦持续升温。高温费或高温补贴又成热词,年复一年。然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绝不限于高温补贴;高温天气之权利享受者,亦不限于高温作业劳动者。高温天气环境,人民应拥有特定权益,不妨暂称之为高温人权。本文试图简论之。
高温人权之内涵:特殊气温环境下人之特定权益
高温人权者,乃人民于高温天气之自然环境下,享有高温危险之预防、高温安全之保障、高温损害之救济及高温信息之知悉等特定权益。申言之,高温人权乃特殊气温环境下人之特定权益。兹舒展解析如下:
高温人权之主体不限于高温作业劳动者,而应遍及全体人民。高温人权为普适性人权,不唯高温作业劳动者独有。凡为人者,包括一切劳动者,均享有高温人权。任何人不应受到非法排除,遭遇高温人权之任意剥夺。与权利主体对应者,乃高温人权之义务主体。若于权利主体之人民性观之,高温人权之义务主体为国家和政府;若于权利主体之劳动者身份观之,高温人权之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然政治社会之内,用人单位非与国家对立,而隶属于国家,为国家之一分子。况劳动者之身份未及于人人,即非劳动者亦有高温人权。故高温人权之根本义务主体为国家,政府履行国家对人民之义务。
高温人权之发生只限于高温天气之特殊气温环境。低温或常温天气环境下,无高温人权之适用空间。气温环境须依权威部门科学测量为据,不以民间测试或感知估算为凭。所谓高温者,依世界气象组织及现行法规政策惯行之界限,为当日最高气温达至35℃以上。须注意者,着眼于应用,高温人权之整体激活并非刻板求诸当日气温,而应作为人权之类型广为运行。唯特定权能之主张或实现,如停工、休假等权益,须依据权利主张之时权威气温观测。
高温人权之内容并非泛指人之所有权益,而专指特定权益,涵盖四项基本权能。一为高温危险之预防权,即人民有权请求国家和政府预防高温危险。此种权能之行使有直接和间接之分。前者与高温信息知悉权能交叉,国家和政府有义务发布准确之气温预报,若出现高温天气,应及时公告相应级别之高温警报,以为人民提供预防高温危险之权威信息。后者即间接行使者,为人民有权参与关乎气候变化及天气变暖之城市规划与绿化等事项决策程序,间接实现高温危险预防权益;二为高温安全之保障权,即高温天气环境下,人民出于生命健康安全,享有防暑降温之权益。此项权能之具体行使技术因人之职业、工种而异,无论高温补贴抑或高温休假,皆以防暑降温保障高温安全为要;三为高温损害之救济权,即人民因缺乏安全保障而高温作业导致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者,有权享受来自国家和政府之救助;四是高温信息知悉权,即人民有权知悉高温天气状况,国家和政府有义务提供真实、明确高温气象信息。
其中,防险、保安、救害三项权能可合并,抽象为高温安全权,与高温信息知悉权能并列为两大高温人权权能。概而言之,高温人权之内涵包括高温安全权与高温知情权。
可见,高温人权特指高温天气之特殊气温环境下人之特定权益,其并非指高温天气环境下人之所有权益。前者因将人权与特定气温环境之内在逻辑性作为人权之特殊考量因素,遂具有法律与社会意义,后者仅以天气状况作为普遍性人权之论证环境,并未使人权与高温气象发生内在逻辑关系,因而并无法律与社会意义。
高温人权之核心: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
高温人权之核心为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之所以将其归入高温人权核心,盖因三则人理、物理与事理使然。
其一,人权乃现代法治之导则,法治图景之布构,应融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宪政要义。除依法剥夺之外,人人享人之基本权利,且不以出身、性别、相貌、教育程度、发育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有所差别待遇。虽现代法律赋予人之普遍权利待遇,且力倡平等精神,然人权之具体法律保障措施,可准许于制度框架之内显现技术调适,其基本表彰可于人理、物理与事理变异而色彩纷呈。以人理考察,则速见法律之运作奥妙,即于特殊群体施以特别照应。如劳工法律无不特设女性及未成年劳动者专则,以突出国家对此类劳工权益保障之人文立场。以此相推,高温特殊气温环境下,室外作业之劳动者,与室内常温气温环境下作业者相比,显具特殊性,可归属特殊人群。现代法律应专设关爱条款,或产出高温法律法规,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之高温人权。
其二,高温作业之作业场所,多于室外,显性十足,如建筑工程、环卫市容、交通运输、市政维修、园林养护以及冶炼、电力、煤矿等。此类作业因其室外、露天等物理性质而致风险增升,高温酷暑环境作业,则使其风险得以显著复加。且气象物理与人体生理休戚与共,高温之特殊气象直接牵动人体健康,高温作业可致人体机能减低或紊乱,冲击人之生命健康权益。现实社会,因高温中暑导致疾病或死亡者,比比皆是,实非少见。高温作业之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损及生命健康,法则上亦多以工伤论。因此,将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定为高温人权之核心,亦不反物理。
其三,高温人权之核心,定为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亦合乎社会价值理性。前述人理与物理,于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入高温人权之核心皆有推进之效。然于社会事理论之,亦完全契合弱势群体人文关怀政策。高温作业劳动者,多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或进城务工农民,其人生命运已处易遭冷遇之境,作业之物质待遇与环境待遇,又成双结对步入低端,此皆使其难免弱势之尴尬。高温条件下室外作业者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业人员亦最为艰苦,法律应有倾斜之措。是故,将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加以殊规明定,一则拓展法律之博爱精神,增长人文关怀之张力,二则应验“凡规则皆有例外,例外亦为一种规则”之法谚,使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保障名副其实,真正成为一种法定规则,而非仅仅流于例外。
由是观之,高温人权虽为普遍人权,即人人共享之权,然于人理、物理及事理而言,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应凸显于世,成为高温人权之核心。高温人权立法及制度关怀,亦应先予直击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而不应熟视无睹,绕道而行。
高温人权之本质:人民之生命健康安全权益
高温人权本质实为人之生命健康安全权益。高温直接影响人之生命健康,强高温尤为显著。据医学原理,人类乃恒温动物,正常体温游移于36℃至37℃之间,当周围环境温度高于体温,即易中暑甚至因高温而猝死。具体至高温作业领域,气温超过37℃时,人体长时于户外露天劳动或处于酷热环境之中,中暑可能性增大,严重时则威胁人之生命。缘此,关注高温人权则无疑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人权立法律体系之内亦必有高温立法。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律体系极不健全,民刑二大法律皆无,然防暑降温之高温立法却相机颁布,宣示高温人权价值,侧重人民生命健康之安全权益。
前文已经指出,高温人权内涵包括高温安全权与高温知情权。然无论何者,均以人民之生命健康安全权益为宗旨。高温人权之所有具体权能,不约而同指向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权益。现以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为典范,通过布置其具体权能揭示高温人权之上述本质。
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为高温人权之核心,如已前述,自不待言。然无论学理研究、立法政策,抑或社会关注、舆论导引,均嫌不足。高温人权之学理,研究成果罕见,即便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亦无独著专论;高温人权之立法,唯有五十年前之防暑降温暂行办法,从未修缮,早已风烛残年,一张废纸,徒有灰尘。地方防暑降温政策亦多为临时通知,疑似政治口号,无关痛痒;高温人权之社会关注及舆论导引,多为高温补贴之呐喊,且年年岁岁无休止,亦未用心挖掘其蕴藏之丰富权能。一言以蔽之,作为高温人权之核心,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究指何方,至今未有定论。
诚然,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难谓面临累卵之危,却已陷入权利困境,亟待求解。本文引言已释,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不唯高温补贴或高温费也,此仅为劳动者高温人权之一部。规范而论,界定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应着眼于高温作业劳动者之生命健康权益,以此为中心涵射其应享劳动者权益。归纳粗说,高温作业之劳动者除享有前述高温人权之基本权能之外,作为高温劳动者之具体身份,尚涵盖如下基本劳动权益:
高温休息权。休息权是中国宪法明定之劳动者基本权利,国家有保证劳动者休息之宪法性义务。然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休息权之规定却存冷漠惨淡之嫌,通览劳动法之休息休假法则,即可发现该法劳动规则富足于休息规则,对休息规则吝惜笔墨,而高温、高湿等特殊自然环境下究无休息权,置之不理。高温人权以生命健康安全为要,高温休息权应为高温作业之劳动者基本权利。环顾世界,欧洲国家已将热假作为带薪休假写入劳动法,气温超过35摄氏度,即可放假休息。对此,中国立法应有明文,认可高温休息权。高温人权之具体义务主体,于高温天气期间,须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采取强高温下停工措施,以保劳动者之休息权,除非保证职工于防暑降温条件下安全作业,且停工不停薪,减工不减薪。显然,高温休息权为防护人之生命健康安全利益之考量,无休息则无健康,无休息之高温作业,乃生命之威胁。
高温补贴权。高温人权之诸多呼吁中,高温补贴声强最大。高温补贴,又称高温津贴,其表现形式又名曰“高温费”,实则专指于高温特殊气温环境下,劳动者享受以减低生命健康危险为要旨之防暑降温保健费用。高温补贴乃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实施之保护措施,此项权利可称为高温补贴权,为高温人权之一具体体现。易言之,此项补贴实为劳动者享有之高温人权,而非可有可无之福利救济。既为专项权利,则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对此,国家已有高温津贴之规律,地方亦相继产出相关政策,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中度、强度高温补贴。人民币虽无降低高温天气之功效,却有表彰高温人权之必要。即高温作业之劳动者防暑降温之必要支出,由用人单位支付。可见,高温补贴权亦以人之生命健康安全为要。
高温安全权。高温安全权本为高温人权内涵之一,其具体应用于高温作业之劳动领域,则主要为劳动者享有要求用人单位保证高温作业时生命健康安全之权利。用人单位须借劳动安全保障制度,安装或提供防暑降温设施,配置发放防暑降温劳动防护药品、用品和清凉饮品,必要时可于作业场所配备医护者。对身体条件较差之劳动者,须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防止中暑等意外发生,以保证劳动者高温安全。强高温环境确无法停工之高温行业,或遇紧急情事不能停工者,用人单位须尽最大注意改善工作条件,缩短高温作业者之劳动时间,保证高温环境下人之生命健康安全权益。
高温救济权。高温损害之救济权,亦为高温人权内涵之一。高温作业之劳动领域,其实已具体为高温作业过程高温损害之救济。如前所述,高温作业之中暑属于工伤,应遵循劳动法律之工伤救济规则。工伤自属健康损害,重者害及生命,是故,高温救济权亦体现生命健康安全权益之高温人权本质。
高温人权之秩序:平等、共享、博爱之人权伦理
前文以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为典范,梳理高温人权之具体权能,实乃纸上谈兵、闭门造车。所以然者何?盖因纸权与实权相差悬殊,似已成常规惯象。无数纸权斩钉截铁,映射于社会现实,则化为烟云。如此一来,权利秩序遂遭破坏。高温人权尤其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同遇此命,对比一下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不同。概莫能外。高温人权之正当秩序,应为平等、共享与博爱之人权伦理秩序。
人之自然条件存在天然差别,社会处遇亦各不相同,平等之发展机会必定带来先富后富,遂制造经济上之差别甚至贫富悬殊;然于人权上,人生而平等、死而平等,绝不应以人之出身、性别、职业、学历、财产等差别性自然信息对其人权作出“差序结构”之安排。质言之,权利场域不应有“先富后富”。当下,空调、冷风之适宜温度工作环境,尤其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及垄断国有企业,几乎全员充分享受高温补贴,甚至享受超标准之高温特权,而高温酷暑、热浪包围之工作环境,却不见高温待遇。质言之,凉快人尽享高温人权,热浪人却继续忍受高温煎熬。或简曰“有高温无补贴,有补贴无高温”。可见,高温人权于机会享用上并未实现平等。此乃高温人权差序结构之典型映射。因此,布构高温人权之正当秩序,应先予完成平等人权伦理之充溢。
平等原则绽放平等精神,平等精神之成果即为权益共享。人人有机会平等享有高温人权,高温人权不应以有无工作单位及是否高温作业而施行差别待遇。因此,高温补贴为人人享有之基本权益。共享之权益绝不限于高温补贴,高温知情权等其他高温人权亦然。高温知情权为人民对气象信息知情权之一种,此种知情权必须由政府确保实现,因为政府承担告知人民真实气温信息之义务。某地气温信息属于自然事实,政府应尊重自然事实,如实告知人民。气温变化乃自然规律之反映,政府应尊重自然规律,并如实反映此一规律,让人民共享,不得对任何气象信息采取隐瞒态度和欺诈行为。现实社会,多有市民质问权威部门气象信息之准确性、真实性。问及气象专家,答曰“城市热岛效应”,并以世界气象组织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应付市民疑问,且坚决否认40℃之预报禁区。凡此种种,均有违共享之人权伦理,于布构高温人权之正当秩序显属无益。
除平等、共享之外,博爱亦应成为高温人权伦理要求。限于法之规范性、概括性等特性,高温立法及人权法律制度不可能渗透至每一细节。法律明定权利之有无、内容、行使与实现之一般规则,然权利运行之具体技术,则由实践完成。权利主张、行使与主张多有障碍,是为权障。权障之有无及多寡,于人之法商观察,则为义务观之轻重。进一步观察,则触及道德伦理情怀。于是,人权状况或人权水平,在乎法律制定之科学与程度,亦在乎法律实践之境界与技术。
反观高温人权之现状,即可见并非尽如人意。以高温补贴权为例,高温费对高温作业工人尤其进城寻求生计之农民工而言,完全为奢侈品。能够及时、完整获得工钱已为最高期望,对高温津贴、降温福利不可能去关注,甚至完全不知。若为此维权,则面临双重风险,一则工资被扣、倒罚,二则工作本身亦有丢失之险。即便高温补贴落实之案例,高温补贴徒有形式或象征性微薄费用应付之,此为普遍现象,看似已有高温补贴,实则低微补贴难以支付高温作业者之降温成本,怜相环生。一旦中暑,工伤认定手续复杂繁琐,维权成本高,此亦磋商劳工之维权积极性。当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期进度与利润收益置于首位时,劳工生命健康则已漠视,博爱之高温人权伦理秩序亦流于权利之理想图景。
因此,国家、政府与社会应树立高温人权之博爱伦理秩序,推进人文关怀政策深入用人单位及雇主。“斗高温、战酷暑”之劳动竞赛舆论宣传,亦应以劳动者之真实自主选择为前提。悖其真实自愿,过度渲染此种劳动场面,实偏离博爱之人权伦理。览域外高温人权实践,则易见其博爱伦理秩序井然。如纽约于极端高温天气环境时,市长发布“高温紧急状态令”,要求所有市政机构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居民安全,免费开放公共避暑中心和公共游泳池,设立大量凉爽中心等;华盛顿免费向低收入者家庭馈赠电风扇;西班牙政府启动高温预防机制,身体状况欠佳者享受特殊照料政策。
总之,高温人权之平等、共享及博爱秩序,一则凭借立法及制度设计,二则需要人权实践供应布构技术,输送丰盈能量。前者为立法所能解决,后者却应多于法律之外寻求。
高温人权之保障:国家与政府之公义天责
概而言之,高温人权内涵富足,大致归于高温安全权与高温知情权;高温人权核心显著,定位于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高温人权本质要义在于维护人民之生命健康安全权益;高温人权秩序,亦勾勒出平等、共享及博爱之人权伦理。然保障高温人权之实现,归根结蒂,则为国家与政府之公义天责。择其要者,供三点意见,可为参考:
一为供应完善健全之高温人权立法。有法可依为法治之前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完善立法。高温人权保障离不开高温人权立法。全国性唯一高温人权立法为五十年前之《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前文已述,此立法已年久未修,陈旧不堪,原则性大于操作性。后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布满“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活动”等政治标语,涉及高温补贴规定唯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却乏责任保障性规定。各地依据国家高温人权政策作出贯彻姿态,多以通知、政策文件等载体象征性传达,亦患形式大于实质之弊病。
完善之高温人权立法不仅确认高温人权之内容,更应附载权利保障机制,即责任与处罚条款。观现行高温人权立法及政策,可见通行瑕疵在于:高温人权不充足、权利宣示采用倡导性规范、权利保障缺乏责任处罚机制。此种立法现状,使高温人权吊悬于空,无法真正落于实处。纵然明定高温补贴标准,因无强制执行力,使权利功效黯然失色。鉴于此,国家应尽快完善高温立法,供应一部面向新时代、解决新问题之高温人权立法,确认高温人权为人权之种类,扩充高温人权内容,明定高温人权之行权程序,设计高温人权责任保障机制。此为国家与政府之立法义务。
二为供应规范严格之高温人权执法。高温人权之具体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时,高温人权亦并非无法可依。中国宪法明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列举人之基本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挑明国家之“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之宪法性义务;中国劳动(合同)法律将劳动者基本权益具体化、明确化,宣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有“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之义务。
前文已经指出,高温人权之本质为生命健康权,属于天赋人权,现代法律无不确认。劳动为人之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为劳动者之最高权利,劳动法律设计之劳动制度必须尊重和捍卫劳动者之生命健康权。中国劳动法规定之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等均为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之直接尊重与保障性立法。劳动合同法明文: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未实施防护性措施之高温及热浪条件下作业,对劳动者之生命健康安全直接构成危害,高温作业死亡事例已为此种显著危害提供有力之现实证明。
纵无专门高温人权立法,作为国家,对待其国民,亦不应以立法空白为由推脱其保障高温人权之责任;作为政府,对待其人民,亦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保障高温人权之义务。申言之,专门立法之空白不应成为劳动者权利之空白,不应成为政府责任之空白。于现行立法现状,国家与政府有义务供应规范严格之高温人权执法;待立法完善之际,国家与政府作为高温人权之根本性义务主体,更有责任担负监管责任。尊重与保障高温人权,须严格公正执法。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而言,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及工会组织须诚实履职,鼓励支持劳工维权,制裁或举报高温人权侵权者。
三为供应友好适宜之高温人权环境。立法与执法(包括高温人权司法与法律监督等环节)作为高温人权发生及保障机制,实以人性恶为基石而为确立。现代法治之布构无不以此作为制度假设,亦必须将此作为规则设计前提,方可创制科学合理之规,以保证国家与社会之制度安全环境。作为法律实践,亦无不以触犯规则之治而为制度启动。然有疑问者,国家与政府作为高温人权之根本性义务主体,即便无法可依,其保障国民、人民之人权,保障高温人权,亦为公义天责,无讨价还价余地。因此,供应友好适宜之高温人权环境,实为国家与政府于常态下之必须作为。作为与不作为,以公义天责论,尚有玄疑,然中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明定国家及政府之义务,则为公义天责之律法确认,自无疑问。
质言之,国家与政府不应拘泥于现行法律规则,机械照搬律令条文,而应以国民之照护者、人民之服务者,主动供应友好适宜之人权环境。就高温人权而言,高温特殊气温信息应真实、准确、及时提供,一则满足人民之高温知情权,二则为人民预防高温危险提供有效信息,拓展人文关怀政策,避免人民因不知情或者信息错误而缺乏预防高温危险损及人民利益。其次,城市规划与建设应益于高温预防,避免高蓄热、非生态之建筑,推广屋顶绿化及垂直绿化等降温措施,提高现代城市之高温灾害抵御能力,兑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再次,政府须提高责任意识,相关部门之间既应各负其责,又要注重合力之用。面临职责交叉之时,以权利优位、责任第一为原则。以高温人权为例,高温人权事件因有工伤保险、劳动安全、劳动卫生之属性,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及卫生等多部门共管,共管之果多为推脱责任,此非责任政府之形象。现代责任政府应以人为本,部门职责交叉乃公权之畴,与人民无涉,尊重及保障人权则为国家与政府对私权之公义天责。最后,高温灾害管理体系亦为友好适宜高温人权环境之重要环节。据载,纽约大学社会学家肯林堡有研究结论认为:“热浪是一种特殊灾难,因为主要针对穷人。”受此研究结论影响,芝加哥于全球率先构建城市热灾应急管理体系。引入此例,旨在言明:千方百计供应友好适宜之高温人权环境,亦为国家与政府之公义天责。


2010年8月8日上午、下午二气(呵成)于上海
(全文8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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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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