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天一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680元的标准。招用童工的处罚。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钢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每月为560元的标准。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为520元标准。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为680元的标准。 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