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张三在深圳某公司做业务员,2008年3月3日,张三因家里有事情向公司请假5天,假期满后,张三一直没有回公司上班,公司就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认为张三已连续旷工10天,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于2008年3月24就在公司内部做了通报,说张三已经自动离职了。2009年5月12日,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和业务提成。公司答辩称张三已经于2008年3月24日起就自动离职了,其在2009年5月12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申诉时效了,请求驳回张三的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张三虽然于2008年3月24日就已经离职了,但是公司并不能证明张三已经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了,因此,公司辩称张三已过申诉时效的理由不成立,后根据相关举证情况对案件做了裁判。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的重要性。
1、员工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国籍、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等;其中,年龄信息可以帮助用人单位防止是否录用童工,国籍信息可以帮助用人单位审查是否符合外国人就业的相关条件和是否具有在中国合法的居住或逗留的相关证件等。 2、教育背景信息:教育经历、专业、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职称、技术操作水平等。 3、工作经历信息:工作经历,实际上也是一种资历,是员工信息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决定员工薪资的重要标准和依据。 4、家庭成员、紧急联络人以及通信地址信息。 5、入职信息:入职时间、试用期时间、试用期工资、正式期工资等。 6、健康信息:是否从事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以及有毒有害工种,是否曾被认定工伤或持有残疾人证明,是否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具有伤残等级以及何级伤残,是否有传染性疾病、最近6个月内接受过的医学检查与治疗等。 7、前工作单位信息:离职原因、离职时间、是否与前工作单位约定有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与前工作单位有未尽法律事宜等。 8、其他信息:参加工作时间、累计工作时间、是否有连续工作12个月的事实、是否享受过婚假、是否正处在三期中、应聘信息来源等。 9、声明信息:A、员工确认,公司已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情况。B、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工作经历等个人资料均真实,员工充分了解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认定处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员工有对此赔偿的义务。C、员工确认,本表所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公司向该通信地址寄送的文件或物品,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的,员工同意,从公司寄出之日起视为公司已经送达。 10、员工签字信息:在《入职登记表》的每一页的最下方设置员工签字信息栏。 为配合《入职登记表》的作用,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就需要员工提供以下的证件或证明资料:1、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有***提供”并要求员工签名确认。2、提供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有***提供”并要求员工签名确认。3、提供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4、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大学生报到证、失业证或提供单位同意兼职的文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