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腾飞,特别是资源型和重工业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经济利益逐步提高的同时,导致我市工伤事故频发。《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间尚短,强制性工伤保险覆盖率虽逐步扩大,但现阶段,中小型企业工商保险参保空白在一段时期内仍然存在。在此情况下,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 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的职业伤害实行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工伤保险机制,使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并分散雇主在劳动者职业伤害上的风险责任,这一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制度。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在本世纪初期,全世界已有164个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护理费;因工死亡劳动者直系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另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事故发生以后,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正确应对,职工又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参加工伤保险才是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正确抉择。从企业的科学管理、诚信经营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考虑,应将工伤事故赔附作为企业的合理经营风险对待。同时要最大程度的包容和理解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处境和心情,并尽最大的诚意和努力与工伤职工就工伤待遇达成调解协议,以弥补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 对于职工而言—— 因为目前仍有大部分企业尚未办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现实中往往出现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出于逃避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目的,消极对待工伤职工申请认定工伤。那么工伤职工一方面可以就工伤待遇补偿与用人单位寻求调解,另一方面要注意一旦调解不成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可能导致超期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受理。这是第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一年的申请时效。 第二,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拒不给职工出具劳动关系证明,那么职工在申请认定工伤之前,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劳动关系。 第三,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有其固定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要求;工伤认定书的取得只是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一步,很有可能因用人单位拒不给付工伤待遇而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工伤职工要求耐心的同时,也应慎重对待每一个环节,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代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组织,以及请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以保证正确行使权利,防止因专业知识的欠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就工伤待遇事宜不能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家属)应准备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申请书等材料,向企业所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做出之后,工伤职工可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最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根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