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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未被续签合同 可获单位补偿

时间:2012-07-27 23:08来源:第二才子 作者:Celia_颜 中国法律网

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不想再与职工续签合同,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这部法律的全文首次通过《人民日报》向社会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高级经济师杨永琦就一些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补偿标准:1年工龄“换”1月工资
小张在朝阳区一家广告公司工作5年了,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今年4月到期的时候,招用童工的处罚。单位没有再跟他续签合同,也没有给他一分钱的补偿金,他就被“扫地出门”了。广告公司这么做在当时是合法的。但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不能这样了。
杨永琦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了,只要职工没有犯过错,单位可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但是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是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就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单是基本工资,而包括一个月所有的现金收入)。
杨永琦解释说,新的《劳动合同法》制定这样的条款,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为单位所做的贡献的一种回报。“拿小张来说,广告公司可以不再跟他续签合同,但是公司要支付给他五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杨永琦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将在9月前后出台。
职工有权参与修改“霸王规章”
据悉,这次《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霸王规章制度”形成了制约。“前不久有一位女员工反映,她所在的公司规定进公司两年内不许生孩子,否则按开除处理。这样的霸王规章制度将来会被改变。”
杨永琦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经职代会全体职工讨论,提出修改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另外,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
“过去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一言堂’,而今后,这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的了,而一定要听取员工的意见,如果缺乏合理性,应该修改。”杨永琦说,什么样的规章才算是“霸王规章”,有多少职工提出异议才算是“霸王规章”,在法律条款中尚没有明确规定,应采取多数人认同的原则。
所有企业都应签劳动合同
杨永琦告诉记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一直执行的是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而《劳动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适用本法。”而即将在明年元旦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包括民办研究单位、咨询中心等。
“这意味着除了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法》以外,其他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参照此法签订劳动合同。”这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记者 王大鹏)
《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
●员工主动解约可不补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工作不满一年按一年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偿参照上年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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