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2000年10月-2001年9月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决定,现将调整后的2000年10月-2001年9月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对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不同。即每月290元、270元、250元、230元。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天一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执行每月290元的标准。 (二)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南川市执行每月270元的标准。 (三)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钢梁县、璧山县、綦江县、长寿县、梁平县、巫山县、忠县、开县、奉节县、云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执行每月250元标准。 (四)黔江区、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石柱县执行每月230元的标准。 三、重庆经济技术和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执行每月290元标准。 四、此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