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近日,颇受市民关注的《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此举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并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与此前出台的《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实施细则》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比例等作了更明确详细的规定。
根据规定,从2010-7-1起,《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将正式实施,与原有的政策相比,即将实施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统一了单位职工缴费比例,统一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增加了一次性参保缴费办法,统一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了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参保范围更明确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3个月以上人员应参保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都纳入了参保范围。
《实施细则》对部分参保群体进行了明确。根据《实施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人员,外地驻雅机构及其职工,以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3个月以上的人员,都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劳动年龄内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本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雇)工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后未按规定缴费,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在此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待用人单位在补缴单位欠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新参保一次性缴费的退休(职)人员,第一次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在缴费1周年后才能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统一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年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8%
即将实施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分别统一了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
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来说,缴费比例为9.5%,其中,用人单位按7.5%,职工按2%的比例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原来3%、5%的缴费比例,统一为8%,并按年一次性缴纳,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同时,即将实施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还统一了最低缴费年限。
根据《实施细则》,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市本级和各县区已经认定的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人员,按原认定的年限执行;高于15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职)人员,本人自愿参保的,可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由个人一次性缴纳15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统一建立个人账户
“医保卡”余额可向市外转移
与此前我市部分县区并未建立个人账户不同的是,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想知道劳动。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建立,也就意味着市本级和各县区的参保人员都将拥有“医保卡”,可以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
根据规定,个人账户的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个人账户余额产生的利息按年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只能按规定用于医疗消费。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经批准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按年度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与原政策不同的是,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医保卡”余额可向市外转移了。参保人在向市外转移医保关系时,可将个人账户余额随同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移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在市内不同用人单位间流动时,不影响个人账户使用。
“门槛费”降低最高支付额提高
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50元。
据悉,与原政策比较,“门槛费”总体降低,除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未作调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都分别下调150元、100元、100元。
值得一提的是,经核准异地住院人员的起付线标准也统一了。经核准异地住院人员按所在地起付线标准执行,转市外省内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一律为800元,转省外治疗的起付标准一律为1200元。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也大大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确定。
根据初步测算,今年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有望达到12万元左右。其中市本级、雨城区、荥经县、石棉县、宝兴县分别上调5万元左右,其余县上调幅度在7万元左右。
报销比例统一
更多倾向基层医院
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支付比例(俗称“报销比例”)标准在即将实施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中得到了统一。
据介绍,退休(职)人员和在职职工,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8%、85%和90%、85%、83%、80%。与原政策相比,在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上,新政策更多向基层医院倾斜。
值得关注的是,特殊门诊的支付将由原来的在补充医疗保险中支付调整为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同时,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也被列入特殊门诊管理,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特殊门诊有关规定报销。
特殊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标准均有大的调整。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因高血压病Ⅱ、Ⅲ期需降压药维持者,糖尿病,冠心病伴心衰等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含其他疾病的诊治费用)超过400元的,其超出部分中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8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支付不超过元。与原政策相比,报销比例从原来的60%提高到80%,最高支付标准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了元。
其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者,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的最高支付限额。
个人身份参保
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根据《暂行办法》,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在工伤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未纳入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前产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在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支付。
《实施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政策。
《实施细则》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未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前,其职工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比照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在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报销;生育时有并发症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
只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待遇,生育时有并发症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了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报销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
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其生育医疗费用不列入公务员补助和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
新政策报销范围更宽
即将实施的《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统一了我市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实际上,自2003年,我市就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在全市范围内是基本一致的,但标准略有差异。
统一后的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按以收定支的原则按年度缴纳,缴费标准为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左右。同时,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也统一了,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额度为15万元。
据介绍,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的报销范围更宽。比如:参保人个人自付的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付医疗费的20%和甲类药品自付医疗费部分,均可报销,分别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0%和40%,在原有政策中,甲类药品自付医疗费部分不能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