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河网法制频道讯:( 徐永忠)某商业银行因储户未还贷款,查询到储户在银行有存款,竟自行将储户存款扣划。法院判决银行返还给储户张某存款人民币29479.06元,并赔偿储户存款利息损失。 2001年10月18日,原告为甲方张某与被告银行为乙方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计算等,张某贷款后未按期偿还。2005年1月13日,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5年6月12日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某银行返还57361.72元。该判决已于2005年9月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执行。 2010年7月4日,某商业银行发现张某有存款29479.06元在其银行。遂于2010年7月22日将该款自行扣划。原告发现被告违约扣划其存款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因而被告应在2006年9月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应视为被告自动放弃了申请执行的权利,对该法定之债不予保护。 被告自行划扣原告刘长柏人民币29479.06元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且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款应返还给原告,并支付相应利息给原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卢红岩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