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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审议 不查封扣押个人生活必需品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为此,立法机关在制定这一法律的过程中,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在常委会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并于2009年6月连续两天在京召开座谈会,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法制办、专家学者的意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当年8月24日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草案增加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 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应当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的意见,草案增加两项内容:“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草案还从程序上加强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重复查封;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 四次审议 对代履行范围作出严格限定 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共收到3800多条意见和建议。 同时,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对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研究。 今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开始举行,第四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 原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处罚法为解决对一些事项多头执法的问题,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后,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实施,否则,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就难以落实。 为此,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还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并对行政强制程序作了完善,对代履行的范围作出严格的限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表示,经过多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已比较成熟。 本月底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第五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我们有理由相信,历经12年立法之路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会很快成为法律。本报记者陈丽平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