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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女孩的照片做广告,竟不告知(2)

时间:2011-07-22 10:29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摄影方回应

 摄影券是免费送的,照片他们可以用

    “用她的照片没提前通知,我们确实有做得不合适的地方,已经向她解释过,也道过歉了。”前天下午,针对小雨向本报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到莫非摄影求证,工作人员杨女士表示,确实如小雨所说,和广告公司方面的疏忽有关。

    至于当时莫非摄影与流行前线方面有何约定,杨女士说自己不太清楚,需要找负责人询问。不久后,她回复说,他们参与此次选秀活动、为获奖选手每人提供价值1000元的摄影券,主要就是为了找到形象比较好的模特拍照,“要不我们凭什么白送呀?再说,我们用的又不是不雅的照片。”她说,小雨在这里拍照片没有付任何费用,还补充说,他们给获奖选手拍摄之前,已口头告知过当事人要用她们的照片,可能小雨当时“没太在意”。

    针对小雨的烦心事,流行前线时尚购物广场企划部负责人王女士告诉记者,莫非摄影是该活动的协办方之一,提供摄影券作为奖品,当时双方签有协议,可具体条款她已记不太清,特别提到摄影券上有“最终解释权归莫非摄影所有”的字样。王女士还说,他们所签协议只是他们之间的事,和莫非摄影为获奖选手后期拍的照片如何使用是两码事。

    “那1000元摄影券是我经过比赛辛苦得来的,不是他们白送的。”小雨说,她觉得莫非摄影未提前征得她的同意用她的照片做广告,是对她本人的不尊重,涉嫌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律师声音

    将他人照片用于商业用途,事先须征得本人同意

    “摄影机构为当事人拍照后,是否有权使用,能在哪些方面使用,应依据双方的约定,若用于商业用途,事先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新建律师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摄影机构未经当事人允许,擅自将对方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的话,则构成侵权行为。

    罗新建还表示,即便是当事人通过得奖换来的摄影券、免费拍摄的照片,摄影机构同样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使用前,必须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而且要得到对方明示授权、允许后才能使用。”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唐军律师也表示,当事人同意的话,使用方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授权,最好是书面约定;未经当事人允许,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律师提醒,如今,很多人喜欢参与各类活动或拍摄写真等,建议双方提前做好书面约定,以免后期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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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新闻 学知识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记者 蔡君彦 文 许俊文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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