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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起诉《知音》杂志编造文章损害其名誉获赔(2)

时间:2011-07-22 10:29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知音作者称取自真实案例

  据了解,赵鸿飞提交了他于2008年5 月7日与《九鼎迷踪》摄制组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由他扮演藤伟,并向赵鸿飞支付62.5万元片酬。此外还提交了摄制组于2008年6月8日向他出具的解约 通知书,称“摄制组看到了相关网络及网民对赵鸿飞的一些微词,虽然不一定真实,但毕竟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保障整个拍摄及后期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 终止与赵鸿飞的合作。

  知音公司和作者张某则称,没有虚构事实。文章是以发生在天津市的一则真实案例为背景,警醒广大女性加强自身 防范意识的评论性文章。“赵鸿飞与被害人之间的事是被公安局和司法机关记录在案的事实,因此该文不属于民法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此外,知音公司和张某还提 出,网络上对赵鸿飞的评价属于不了解真相的广大网友自身的主观感受和断章取义,不能作为赵鸿飞社会评价降低的依据。赛尔公司则称,网络上的信息并非他们发 布,而且已将相关内容删除,因而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为警方内部刊物记者

  一审法院认为,《知音》杂志 2008年第18期6月月末版上刊登的《北》文,以天津市发生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为背景。文中虽使用了化名,但文章的一些描写使读者能够推定男主人公就是赵 鸿飞,而且作者张某也承认,文中的男主人公“李晨枫”的人物原型就是赵鸿飞。作者张某是天津市公安局内部刊物的记者,《北》文并非单位要求报道发表的。大 量网友读完《北》文后愤怒不已,谴责赵鸿飞的自私和冷漠。

  法院认为,张某的文章涉及了很多赵鸿飞的个人隐私,比如赵鸿飞的毕业院 校、出演剧目和合作明星,他未经过赵鸿飞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以刑事案件中询问笔录等大量案卷中反映的事实作为文章内容,并加上自己的评论,直接诱导读者 对赵鸿飞做出不良的社会评价,令大部分读者认为赵鸿飞是不负责任、绝情、心狠之人,因而张某的文章已构成对赵鸿飞名誉的侵害,张某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指出,知音公司对文章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侵犯赵鸿飞名誉权的文章被公之于众。一审法院依据赵鸿飞提交的《九鼎迷踪》的聘用合同和解聘通知书,及保全证 据所花费的公证费,判决知音公司和张某共同赔偿赵鸿飞63万余元。此外法院还判决,知音公司和张某赔偿赵鸿飞精神损害10万元,并在《知音》上刊登致歉声 明。

  知音公司和张某随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赵鸿飞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能认定赵鸿飞的经济损失与其隐私受到侵害具有直 接的因果关系,因而维持了一审法院刊登致歉声明和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的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63万余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判决。改判后,记者问赵鸿飞的律师 对判决如何评价,他答复称需商议后再表态。

  ■原告提交法庭的网友评论摘录

  ◎网友“chang”发表文章《我的灵魂怎么安息——明星男友你为何如此冷酷无情?》称,文章让我心里悲愤难平,借此帖哀悼这位无辜惨死的可怜女孩。

  该文章还大量转载了原文内容,后有2199人阅读了帖子,28人回复了帖子。

  ◎网友“悠”回复:“禽兽。”

  ◎网友“chang”回复:“良心何在?!!这种人连禽兽都不如!”

  ◎网友“彤彤”回复:“对他没印象,不过很禽兽哦。”

  ◎和讯贴吧楼主发表《北漂女孩午夜梦魇》的帖子,称“我看了气了半天,也同情女孩,并从心里鄙视赵鸿飞这个贱男,以后有他的电视剧我会抵制的。讨厌这个伪君子,玩弄够了别人,绝情的可以……”。

  针对此帖,网友回复,“银屏上的侠胆义士,现实生活中的龌龊小人”、“我就是看了知音上那篇报道来特意寻找这么个人渣到底是谁,原来是这么一个人面兽心的人,在怎么有名气内心却这么黑暗,太让人憎恨了”、“你这个混蛋!竟然抛弃你的女朋友,真是禽兽不如”。

  ◎安徽铜陵网友称:“垃圾啊封杀这种垃圾,还有脸要钱?老子要是他女友,老子做鬼也要来杀他!!!”。

  ◎网易贵州贵阳网友称:“赵鸿飞不是人,没有责任的学习以后谁找他就会倒一辈子霉。”

  ◎网易北京网友称:“赵是人渣,女孩倒霉,瞎了眼爱上这种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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