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记者:卢红岩)昨日,记者从河南省信阳监狱劳动改造科获悉,该监狱已出台并下发了《罪犯劳动报酬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10月1日起,凡是在该监狱直接或间接从事生产劳动改造的罪犯,每月均可按时领取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据粗略估算,每月低者可得50元,高者可得350元。 《细则》对罪犯劳动报酬的提取和构成、发放范围和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作了原则性要求。并明确规定,罪犯劳动报酬由出勤补贴、岗位(技术)补贴、劳动定额绩效奖三部分构成。出勤补贴,按满勤不低于1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岗位(技术)补贴,根据工种的技术含量和岗位的劳动强度,划分5个等次,实行岗动薪移,分别按5元/月·人至25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完成劳动定额的按不低于25元/月·人的标准发放;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按劳动成果相应比例累进计酬或给予特别奖励。为调动后期罪犯改造积极性,《细则》还特别规定,对余刑在6个月以下的罪犯,按其月实际完成劳动成果净收入的30%给予奖励。为加强对劳动报酬发放的监督管理,《细则》规定实行日考核、月兑现,采取公开分配方案、劳酬总额、考核情况、分配结果“四公开”的方式,随时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为防止劳动报酬被挪用,《细则》还明确,绝对不允许用罪犯劳动报酬冲抵国家规定支出的罪犯生活费、杂支费、零花钱和劳保用品等。罪犯所得劳动报酬70%存入其个人消费账户,30%在罪犯刑满释放时进行一次性兑现发放。 据了解,该监狱实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以来,各监区的监管秩序较以往更为稳定,劳动改造成果大幅度提高。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刻苦学习技术,积极参加劳动,自觉接受改造的积极性明显增强,“学技术、多挣钱、早新生”成为他们追求的现实目标。 据介绍,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每月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医药费、服装费全部由国家统一支出,平时的衣、食、住均国家承担,无需自理。监狱还按国家规定每月发给罪犯一定数额的零花钱。监狱发给罪犯的劳动报酬,完全归罪犯个人所得,由自己支配。“罪犯在监狱里进行劳动改造还能拿到报酬,我既没见过,也没听说过!”一位服刑人员家属对此感到非常新鲜。 该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罪犯姜某,在确认监狱从本月起开始发放劳动报酬后,利用国庆节休息时间,向家住贫困山区的亲人写了一封长信。他告诉妻子,监狱开始发“工资”了,以后不要再给他寄钱。他盘算着“你在家里辛苦攒积的钱供儿子上大学,我在监狱改造8年,好好劳动,争取多挣钱,少花钱,待刑满出狱时,我把这笔款作为启动资金,回家后办个小型养殖场,美美地过上小日子。” 劳动改造科长张兴国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监狱法,进一步强化罪犯劳动改造功能,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目前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产生一点效益以后,我们便考虑给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并把罪犯的劳动报酬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无疑是一大进步。过去监狱只是把劳动改造作为一种惩罚手段,罪犯改造处于被动,而现在让罪犯与社会他人一样享受劳动果实,从而促进罪犯自觉接受劳动改造,真诚洗刷灵魂,走向自食其力,主动融入社会,这是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报酬的初衷,也是监狱改造罪犯的目的之一。” 编辑:松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