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规定中的司法机关 (一) 司法机关的范围 司法是所有法治国家为了执行宪法规定,肯定要将之作为国家基本职能加以规定。司法权的行使,因各个国家宪法规定的不同而不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是将司法权统一划归法院行使。而我国则虽然无明文规定司法权的概念以及具体行使机关的范围,但是作为传统,习惯上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划入司法机关的范围之内。 这样的划分,实际上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司法的概念,与其他国家的解释存在差异。 在近来的出现的新观点中,有学者认为应该将我国司法机关的范围限定为法院和检察院两种,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则应予除外。其理由有三:一是司法活动不同于一般的执法活动,它是国家特定的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首先可以将无权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排除;接下来,公安机关虽然有对刑事案件享有立案、侦察等权力,但还是没有定罪处理权力,因此也可以除外。而有权进行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只有法院和检察院;二是从国家体制上看,在人民代大会之下设置的国家权力行使机关只有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是平行和独立平等的关系,而公安和司法机关则归入政府职能部门之列,所以不能将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列入司法机关的范围;三是从各个机关的职能看,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执行的是行政职能,属于行政执法范畴,不宜作为司法机关来看待。 这一新观点无疑对我们有重大的启发。不过,笔者对此抱有两点疑问,第一,既然以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作为司法活动的主要标志,当然应该强调对诉讼案件的全面处理性和适用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依照程序参与的程度看,检察院基本上只能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参与被限于监督和抗诉,实际上是排除在这两种程序之外;第二,从权能上说,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以及刑事诉讼案件的公诉机关,这无疑由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作了规定,因此,检察院的职能应该不是司法,而是监督法律的实施。而且,从在诉讼程序中能够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仅仅有法院,不可能有检察院,否则法律的统一就无从谈起。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上、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在决定诉讼案件的最终命运上,只有法院才能权作出裁定,此权能并不为其他机关所分享。试想,如果法律的解释、适用出现不同声音,那么判决书应该反映什么声音呢?从根本上来说,司法权应该统一为法院,而不是其他、其他机关可同时享有宪法规定的实施法律的职权。 (二)司法使命的宪法规定 司法的使命,是为了公正地保护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的安定。这既是法律固有的使命,也是负责实施法律的司法机关应有的使命。应该承认,由于司法权属于国家权能的重要部分,因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以及具有不同社会观及国家观以至法律观的国家对司法使命的要求会产生不同。 在崇尚自由主义的西方国家,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被奉为法律保护的主要对象,因而司法的使命就是保护权利。在这一使命之下,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又都分别承担不同的使命。 而包括前苏联在内的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大都将司法的使命首先定位为保护国家、社会的秩序,其次是保护公民的权利等。 我国司法机关的使命由宪法、法院组织法及其他法律作了规定。依照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第2条、行政诉讼法第1条也有同样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司法权尽管可以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权,但是它们之间的使命都是共通的。具体地概括说,我国司法的使命有三:一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和法制,二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三是保护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三个诉讼法都将自己的使命定位为以上三种,更能反映我国司法使命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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