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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修林 王书成:和谐社会背景下行政调解制度探讨

时间:2013-08-01 03:05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内容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与完善诸多制度。从灵活、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角度考虑,行政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目前,对行政调解制度的忽视,给法治进程带来诸多隐性的不和谐现象,如诉讼观念的极端化、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使法院不堪重负等等。因此,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必须重视行政调解,不断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  行政调解  法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科学命题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首次完整提出来的,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目前社会各界从不同的角度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题进行着热烈的讨论。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也给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带来了诸多启迪。因矛盾无处不在,冲突在所难免,如何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妥善处理?如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地思考。行政调解作为调解的一种,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它与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契合性。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行政调解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但从整体上看,行政调解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难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亟待加以重视和完善,以促使其功能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崇尚调解——和谐社会中化解矛盾的应然理念

  “和谐社会”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状态,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谐理念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中国传统文化中就存在以“仁”为本、立“德”为先及“天人和谐”、“人际和谐”、“情理和谐”的全方位的和谐精神。儒家对“仁”的强调,对“礼”的推崇以及“和为贵”的主张,都是为了协调、规范和平衡人际关系。孔子主张“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1]这是强调以礼为标准的和谐,是一种“贵和须息争,息争以护和”的和谐论。道家与法家也强调和谐,有人说法家与道家殊途而同归,最后都是要达到一个“大家共同生活于和平与和谐之中,而不必诉诸法律之外在约束”的境地。[2]在西方,同样有崇尚和谐的理念,如古埃及人观念中最关键的也是寻求和谐。指导古埃及人社会生活的手册“教渝”[3]中,充分表达了和谐理念所蕴涵的谨慎、精明、谦虚等等。总之,追求和谐乃是人类共通的性格。

  我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与法治有着内在的联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大特征。而这六大特征,无一不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有法治作为其坚实的基础和强大的支柱。法治的精神与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吻合的。推进法治,要以建构和谐的社会秩序为价值目标,如果推进法治,未能增进社会的和谐,反而使整个社会的和谐度有所降低,那就表明法治发生了扭曲,而没有得到提升。有学者提出:“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但法治社会本身并不等于已经建成了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升华,是法治社会的更高发展阶段。”[4] 和谐社会之“和谐”包括很多理念,如人本、安全、诚信、稳定、正义等等,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角度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与阐释。但从法治发展的角度来看,崇尚调解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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