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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民:新时期用法律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考

时间:2013-08-28 11:09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我国社会矛盾中普遍、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不同的历史阶段、历史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也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的社会主要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民内部矛盾还将伴随着社会结构转型、社会流动加剧、社会分化明显、社会制度变革、社会问题增加的过程进一步复杂化和多样化。正确有效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保持稳定的政治局面和团结的社会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和特点,提出运用法律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和特点

  当前,大量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生产力迅速发展、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新变化,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旧的平衡打破之后新的平衡尚处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各种摩擦和冲突加剧的新形势的客观反映。认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和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矛盾内容的利益性。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上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色彩,个人利益的实现主要由集体和国家直接调控,收入差距也不大;加之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和集中精力搞阶级斗争,使得人民内部矛盾多集中在政治思想领域,淡化了物质利益矛盾,或者说,物质利益矛盾处于隐性状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已逐渐接受了差异性、个性化的社会,生活观、价值观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由于受市场作用的驱使,人们更加注重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诸如失业、下岗、协保、医保、拆迁、物业管理等等,都是由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而且相当多的矛盾纠纷的发生都具有其合理性,极易引起社会的同情。据有关资料显示,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一审案件中,刑事案件只占10%,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则占到70%左右。从党政机关信访情况看,民事、经济纠纷也占较大比重,居前三位的是:土地征用、工资和再就业问题,且逐年呈上升趋势。

  (二)矛盾主体的群众性。社会转型时期,不少利益矛盾已非一地一事,而是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一旦出现利益矛盾,就不单单是个体性利益矛盾,而是群体性利益矛盾,这种群体性利益矛盾,往往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增多。特别是很多矛盾都是由于政策性因素所引起,涉及的对象也往往是一个群体,他们住在同一地区或在同一单位,有相同的利益受损背景,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比如,企业倒闭破产、职工下岗待岗、拖欠职工工资、打白条、农民负担过重、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医保改革等,这些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涉及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极易在一些人的组织串联或煽动下,酿成群体性事件。同时,群众对违法施政、执法不公、干部不廉的不满情绪,以及对弱者的同情心理,也极易引发群体矛盾。

  (三)矛盾成因的复杂性。当前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历史原因,有政策原因,有利益原因,有宗族原因,有处理方法不当的原因等等。这里,既有群众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对党和国家政策不了解、不理解的一面;既有基层干部管理方式落后、处理问题简单粗暴的一面,也有群众要求过高、不顾大局的一面;既有传统文化积淀与现代文明冲突的一面,也有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思维定势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不适应的一面。各种矛盾成因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将呈多发态势。同时,这也决定了解决矛盾的难度,要大大超过计划经济时代。这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特点。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缺乏政  策、法律依据,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有些人民内部矛盾跨地区、跨部门,协调难度大。  一些群体性事件,往往是较多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  及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纠缠在一起,更是增加了处置的难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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