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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表述职评议制度

时间:2013-09-16 18:27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浅析代表述职评议制度

  据《深圳商报》、《中国人大新闻网》、《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深圳罗湖全面推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浙江宁海县的人大代表对五位宁波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宝应县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代表”活动、北京东城区247名人大代表在本届任期内全部向选民述职一次。

  建立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的制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开拓创新,在加强代表工作中采取的新举措。作为新制度,其正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但所存在的不足也同样不容忽视。下面,我们将从正反两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分析。

  从正面看,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人大代表监督机制,督促代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不断深化代表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是有利于对代表行为的有效监督。近些年出现了少数人大代表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思作为;自视身份特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以私废公,偷税逃税,参与贿选,严重损害了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因此,有必要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定期进行述职并面对面地接受选民评议,就是对代表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二是有利于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通过代表述职和选民评议,对代表进行监督,使代表进一步认清了他们与选民间是产生与被产生、选举与被选举、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尊重选民,热爱选民,促使代表注重深入基层,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疾苦,竭诚为选民服务。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建立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后,代表如果没有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并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就没法向群众交待。

  三是有利于提高代表工作的整体水平。代表述职和对代表评议活动的普遍开展,改变了过去代表只监督别人,自己无人监督的局面,使代表的精神在述职评议中为之一振,进一步激发代表努力学习,提高素质,自觉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践证明,活动的开展促进了代表素质的提高,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代表素质的提高,对于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意识。让群众听取代表的述职并进行评议,把监督代表的权力交还群众,这本身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体验和感受民主的最好实践活动。它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自身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工作和代表工作的开拓创新,无疑是一件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事情。现在的问题是,这一制度既然是好制度,它能否持续呢?能否进一步推广呢?如果要推广,或者进一步发展,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作为新制度,存在那些不足之处?

  1、合法性。这是一种联系代表制度的创新,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将开展这项活动,但由人大常委会组织选民对代表进行述职评议,它至少在目前,还缺乏法律依据。尽管代表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我们应该知道“人大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意志,本能地监督人大常委会,这个关系是不能取代和颠倒的。”(见朱宪生著:《管窥代表联系的宏观性,2001年11月5日中国人大新闻网)如何让选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对代表进行述职评议,因其操作上存在许多困难而在实际中不可行(徐海明著:《关于代表述职的理论思考》,2002年4月14日人大代表制度研究网);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监督形式和手段。因此,述职评议这一制度要想得到推广,就需要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进一步探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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