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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革命历史上的第一部根本大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时间:2013-09-18 10:38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中国革命历史上的第一部根本大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民主的宪法,在中国民主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性。它与中国历史上的某些所谓“宪法”、“约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大纲》,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保证革命在全中国胜利的纲领。

  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大会,庄严地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17条。《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宣布中华苏维埃要在全中国实现的基本任务。”

  这部《宪法大纲》是在革命战争日益剧烈和扩大、苏维埃政权还没有在全中国普遍建立的时候制定的。因此,它在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上述基本任务和目的,这个大纲确定了以反帝反封建为中心的各项革命纲领和政策、方针。

  在消灭封建剥削方面,规定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在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方面,宣布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地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商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回国有。在目前可允许外国企业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

  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要建成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在《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即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是国家的主人,都有民主的权利。对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等和一切剥削者以及反革命分子实行专政,这些人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第一,拒绝他们于政权之外,完全取消他们的选举权,取消他们在红军中在地方部队中服兵役的权利;第二,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第三,利用革命武力与革命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

  在这部《宪法大纲》中,特别强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民主权利。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参政权、参军权、民主自由权、信教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八项权利。例如: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16岁以上者有选举权与被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有真正的信教自由;承认婚姻自由,保护妇女权益;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和失业津贴,创立社会保险制度,并有监督生产之权;在受教育权方面,规定了在进行革命战争许可范围内,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应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地引导他们参加政治的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

  在异常艰苦的战争环境中,规定了人民应享受的八项权利,这在百余年来的中国宪政史上是一个伟大的创举。是中国共产党实行人民民主的一个伟大的尝试。

  虽然当时的战争异常激烈,所辖苏维埃区域有限,经济十分落后,对外联系较少,但是,在《宪法大纲》中,对经济、民族、外交,都规定了有利于人民的政策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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