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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适用宪法的权力吗

时间:2013-09-25 14:36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法院没有适用宪法的权力吗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齐玉苓案”作出的司法批复,引起了学者们对于宪法适用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讨论的问题涉及到“齐玉苓案”的性质、“宪法司法化”的提法是否科学、“宪法私法化”的利弊是非、如何评价“8.13批复”的意义、宪法实施的路径等法学前沿问题。童之伟先生在《宪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2001年第11期)、《“宪法司法”引出的是是非非》(中国律师2002年第12期)等文章中认为:“严格地说,按现行宪法的精神,我国法院很难说有权直接适用宪法,也很难说有权针对宪法条文作出司法解释性质的‘批复’,甚至也没有充分根据认定它有权对任何一类当事人的行为等做出合宪或违宪的判断。”该观点关系到我国法院审判权范围的定位,即在现行的体制下法院能否审理案件,可以审理何种类型的宪法案件。对此,作者提出以下商榷意见:

  一、没有宪法解释权就不能适用宪法吗?

  童先生认为,法院之所以没有直接适用宪法的权力,其中的一个理由是:“直接适用宪法或作出合宪或违宪的判断,都会遇到当事人的不服有关法院的裁判因而上述或申诉的问题,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必然涉及对宪法进行解释,但法院并无解释宪法的职权。”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而否定其适用宪法的权力。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宪法的字面含义中,同样找不到法院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权是在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以前没有适用法律的权力呢?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只是把法律解释权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仍然没有法律解释权,这是否意味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不能适用普通法律、法规呢?这种推论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是审判权必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宪法解释权,对于审判中出现的宪法歧义不能作出自己的解释,法院就无法审理宪法案件,因为它缺少行使该项权力所必须的手段。

  二、法院适用宪法会突破宪法框架吗?

  童先生认为,法院适用宪法会突破我国的宪法框架。他说:“在我国,如果说司法机关事实上已多少有一点或将会有一点直接适用宪法的权力的话,我相信那决不是宪法的本意,而是现实需要为自己开辟道路,突破了宪法框架的结果。”“意味着根本改变我国的政权组织体制。”难道法院适用宪法真的与我国的宪法框架水火不容吗?我认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法院仍然有适用宪法的空间。

  分析外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法院适用宪法所处理的问题或者法院违宪审查权的范围大体上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其中既包括中央立法机关的立法,也包括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还包括行政机关发布的政令、规则等。二是审查行为的合宪性。首先是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性;其次是政党行为的合宪性;再次是其他社会活动的合宪性。如法国宪法委员会有权审理总统、议员选举中的纠纷,监督公民投票并宣布投票结果。三是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除此之外,一些国家的宪法法院还拥有弹劾总统案的审判权,联邦德国的宪法法院还可以受理宪法诉愿等。

  我同意童先生的看法,即不能将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类比,也不能将我国的法院假想为德国或俄罗斯的宪法法院,因为我国与西方国家采用的是不同的政权组织原则,有着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如果让我国的法院行使外国法院的上述全部违宪审查权力,必定突破我国的宪法模式。例如,我国的法院无权审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不能审查我国人大及其党委会通过的法律,以及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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