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 一、两部门发文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 2008年12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联合下发《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8]159号),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自2008年1月1起实施。 《通知》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四项标准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如何确定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呢?对此,《通知》明确,应该按四项标准来确定:一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同时也提醒,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三、确保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是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既为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肾病综合征食疗。有利于进一步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广泛宣传《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通知》政策规定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因此,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准确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人投资情况和税源状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登记情况;对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合伙企业,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四、按照所得税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防范和控制涉税风险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同时第十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