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置适当处所;如汽
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时,由该执行勤务警察为之,并得收取移置费。
第一项第十款及第二项之欠费追缴之。
第五十七条
汽车买卖业或汽车修理业,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车辆者,处四百元以上
八百元以下罚锾。前项情形,执行勤务警察必要时,并得令业者将车移置适当
场所;如业者不予移置,得由该执行勤务之警察为之,并收取移置费。
第五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依规定保持前、后车距离者。
二、行至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遇红灯不依车道连贯暂停而迳行插入车道间,致
交通拥塞,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者。
三、行至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转弯之车道交通拥塞而迳行驶入交岔路
口,致号志转换后仍未能通过,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者。
第五十九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在中途发生故障不能行驶,不设法移置於无碍交通处,
或於移置前,未依规定在车辆前、后适当地点树立车辆故障标志或事后不除去
者,处两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六十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条无处罚之规定者,处一百
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或稽
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机关,依第五条规定所发布之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者。
四、计程车之停车上客,不遵守主管机关之规定者。
第六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执照:
一、利用汽车犯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
二、抗拒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人员之稽查,因而引起伤
害或死亡者。
三、撞伤正执行交通勤务中之警察者。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违
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受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项第一款情形,在判决确定前,得视情形暂扣其驾驶执照,禁止其驾驶。
第六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后,应即时处理,不得驶离;违者吊扣其驾驶执照
三个月至六个月。
汽车驾驶人,如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应即采取救护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
察机关报告,不得逃逸;违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前项汽车驾驶人肇事时,如汽
车所有人同车,不命驾驶人停车处理者,吊扣所驶车辆牌照六个月至一年。
第六十三条
汽车驾驶人,违反左列各款所列条款之一者,除依原条款处罚外,并予记点: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至第
四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或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各记违规点
数一点。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
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四条者,各记违规点数二点。依前各条款
,已受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处分者,不予记点。
汽车驾驶人在六个月内,违规记点共达六点以上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一个月;
一年内经吊扣驾驶执照二次,再违反前项各款所列条款之一者,吊销其驾驶执
照。
第六十四条
汽车所有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处所听
候裁决者,公路主管机关或察机关,得迳行裁决之
第六十五条
汽车所有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经主管机关裁决后余十五日,未向管
辖地方法院声明异议,而又不依裁决缴纳罚锾或不缴送汽车牌照、驾驶执照者
,依左列规定处理之:
一、经处分吊销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由公路主管机关迳行注销。
二、经处分吊扣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按期吊扣期间加倍处分;仍不依限期
缴送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吊销其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
三、罚锾不缴纳者,按其罚锾数额,易处吊扣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一个月至三
个月;不依期限缴送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吊销其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
。
前项第三款之汽车所有人、驾驶人如无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可资易处吊扣时,
得就原处分之罚锾加倍处罚;逾十五日后仍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
汽车牌照,经掉销或注销者,非经公路主管机关机检验合格,不得再行请领。
但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注销者,非满六个月不得再行请领。
第六十七条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
、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三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曾依本条例其他各条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一年以内不得考领驾
驶执照。
第六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因违反本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之规定,受吊扣或吊销驾驶执
照处分时,吊扣或吊销其持有各级车类之驾驶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001年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1996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1996年颁布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1年9月22日颁布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4年2月22日颁布
8.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2000年颁布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2000年颁布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88年颁布
11.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1997年颁布
12.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2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6日颁布
1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1999
1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颁布
1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年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颁布
18.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19.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 2003年7月12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20月28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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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28日颁布
2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4年4月30日颁布
2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年9月13日颁布
25.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1月2日颁布
26.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4年11月19日颁布
27.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2004年11月22日颁布
28.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4年11月22日颁布
29.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1日颁布
30.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2004年12月27日颁布
3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004年1月10日颁布
32.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4.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5.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6.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7.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3日颁布
38.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4月13日颁布
39.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 2005年4月22日颁布
40.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05年5月9日颁布
4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3日颁布
4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2日颁布
4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05年6月7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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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 2005年8月29日颁布
46.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6日颁布
47.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48.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49.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0.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1.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2.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6.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7.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8.摩托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9.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60.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3日颁布
61.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2005年12月13日颁布
6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2005年12月31日颁布
63.铁路建设工程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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