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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推动增值税制度第三次改革

时间:2012-01-28 15:05来源:一见你就笑 作者:Kit6299 中国法律网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30年来,增值税进行了两次重大改革:

  第一次是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存在的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目的是通过试行增值税,运用国外增值税排除重复征税的经验,改造旧的工商税,以恢复税收功能,激活经济,推动我国工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二次是在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目标确立后,经济结构还处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两种体制交叉运行的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建立统一运用的增值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并继续推动内外资经济持续高速地发展。

  这两次改革虽然都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前进行的,但历史已充分证明,两次改革都取得了成功,满足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创建了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利的税收环境,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同时,增值税也在改革中壮大了自身,不仅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税种,而且已成为我国与经济联系最紧密、最具有影响力的税种。然而,现行增值税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历史的局限性决定了它存在着税制不完善的特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隐性的矛盾逐步显性化,日益成为有碍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增加了改革增值税的紧迫性。

  现行增值税存在改革不到位的现象

  我国现行增值税产生于经济体制转轨阶段,是一种有中国转轨特色的增值税,具有多选择性和不定型的特征。第一,增值税征税范围是有选择决定的,一些属于增值税范围的经营行业,如建筑业、房地产销售、交通运输业以及属于第三产业的劳务服务业,并没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而纳入增值税范围的,真正按增值税办法征税的,只限于大型或中大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几乎占纳税户的80%以上,但都按销售额全值征税,其购进产品所纳税额不允许扣税。第二,增值税扣税范围是有选择决定的。从2009年起,机器设备部分允许扣除已征税款,但不动产重复征税因素并未消除。第三,增值税政策实施也是有选择决定的,如在出口环节选择按退税率退税,在进口环节和增值税中间环节采取许多特殊的税收优惠措施等。以上这些问题说明我国现行增值税并非完整型的增值税,存在着征税范围、扣税范围和政策执行三个方面改革不到位的现象。

  原来适应转轨阶段需要的增值税税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已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成为与经济全球化密切联系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这一转变使原来税制改革不到位的矛盾,逐步由隐性转为显性。2003年~2007年,我国商品劳务税出现了持续多年的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态势,增幅大于国内生产总值。这虽与我国经济规模增大有直接关系,但也隐藏着非正常增长因素。除了因通货膨胀带来的税收非正常增长因素外,还包括税制改革不到位这一重要因素。后者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增值税结构不合理导致税负结构性不合理增加。第二,增值税征扣税机制改革不到位、因重复征税而导致不合理税负增加。第三,增值税政策运用不合理、税负不公而导致不合理税负增加。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巨大冲击,更增加了运用税收手段发挥救市作用的紧迫性。房地产。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使我国对外依存度极高的经济遭受到了严重冲击。通过改革与我国经济联系最紧密的增值税,排除其不合理的税负因素,来促进稳定外需、扩大内需,创建有利于刺激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环境,显得格外必要。

  目前我国具备进行第三次增值税改革的条件

  新阶段的增值税改革,应选择当代最完善的现代型增值税为目标,并以彻底消除因重复征税所造成的税负不合理因素为最主要的目标,以符合增值税税负合理、税制简化、机制严密等优化税制的要求。

  增值税制始于法国。半个世纪以来,全球约有125个以上的国家实行了增值税。大体可分为3种类型:

  一种类型是不完整型增值税,具有初期增值税多选择性的特征。或征税范围不到位,或税率结构复杂,或特殊规定过多。我国属于这一类型。

  一种类型是欧盟的增值税。欧盟通过发布指令确立增值税的共同运行规则,但由于各国原有税制基础不同,需要通过协调,保留一些特殊性和临时性条款,因此增加了增值税制的复杂性。

  一种类型是现代型增值税。它是由新西兰于1986年10月起开始实行的,坚持了欧洲增值税的相同原则,但避免了欧洲税制的复杂性。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除对极其特殊的行业(如金融保险),免征增值税,另征其他税外,最大限度地把所有商品和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按照增值税既征税又扣税这一特殊税收机制的要求,以税收法律规定国家增值税的征税权和纳税人的抵扣权受法律保护。除了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外,既不任意规定免税、减税,也不任意规定中止或降低抵扣标准,从而把生产环节、进口环节、经营环节、提供劳务服务环节,直至最终消费环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第三,按增值税属于最终消费者负担的消费行为税性质,不再区别何种商品、劳务,统一按单一税率征税,极大地减少了因税率划分而导致的复杂性。

  第四,严格按照国际公认的目的地征税原则和世贸组织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确立进口商品由进口国依法征税,出口商品由出口国按零税率全部退还该商品已缴纳税款的规则,使增值税进出口征退税机制,完全与国际税收规则接轨,促进了货物贸易在国际间通畅运转。

  第五,合理地确立了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标准。将达到增值税注册标准的经营者,都纳入增值税纳税人范围,实行统一的、规范的增值税管理制度。同时,对达不到增值税纳税人注册标准的经营者,则采取免征增值税的方式,将他们置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这一划分方法既有利于统一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管理,又有利于实施国家对低收入者的扶贫政策,使为数众多的处于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低收入者,包括农业生产者、手工业者等置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

  正因为这一类型具有以上特点,国际税收专家认为,它是一种税制简化、机制严密、对经济扭曲程度最低、征纳成本最低、易于管理的增值税类型,是当今增值税的最佳模式。自1986年以来,该模式已被亚洲、北美、南美、非洲以及南太平洋一些国家所采用。我国进行第三次增值税改革,也应当选择这类增值税类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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