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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房产权属纠纷

时间:2012-02-01 03:58来源:一水 作者:采三 中国法律网

我们是山东省淄博市临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现有股东16人,年龄45至60岁,为了赖以生存的房产纠纷,予以请教,恳请你的帮助。

我公司原属临淄区农村工作委员会,1998年7月企业改制,更名为淄博市临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5名股东组成,公司以白利华的名字与区农委签订了企业转让合同,并任执行董事,当白利华看到企业转让合同是用自己的名字签订后,逐起恶意,在任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力,采取不正当手段,不执行企业转让合同约定,不覆行安置在册职工及落实相关人员待遇和义务,2000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致表决通过四项决议,罢免了白利华执行董事职务,于2000年7月4日变更为淄博市临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2001)张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和(2001)淄中法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变更合法。该处房产是政府安置公司改制在册职工维持以后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2000年3月31日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淄博市房权证,临淄区字第07-0003092房产证载明,临淄区稷下路1号(即牛山路295号)的房产产别为集体。

白利华被罢免执行董事后,恶意即生,愤恨难消,于2002年9月20日以淄博市临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假股东会决议,加盖已作废的淄博市临淄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以低于(98)3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半价的价格恶意合伙卖给临淄区西王路14号李莲英。我公司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管局于2002年11月28号淄房法(2002)178号文件中,撤销了转移给李莲英名下的房产证。

白利华与我公司财产权属纠纷,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2003)临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白利华对我公司财产诉讼请求,白利华不服,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分管民庭院长的纵容下,市中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淄民—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我公司房产权归白利华个人所有,送达的判决书中有9处错误,判决书签发标题而是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看着房地产。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竟发生此种怪事,从中可看出市中院的执法素质,宣判的结果以表明了其中原因。我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以(2006)鲁检抗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由于分管民庭的院长又调入审监庭,市中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淄民再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致使此案一错再错,查阅本案的答辩记录及举证材料,将看出市中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否合法。我公司不服,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于2007年11月21日听证开庭,2008年4月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鲁民提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淄民再终字第120号和(2005)淄民-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临淄区人民法院(2003)临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诉争的房产临淄区稷下路1号(即牛山路295号)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

我公司接到省高院判决书后,即到相关部门申请执行事宜,方知白利华已依据(2005)淄民-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把我公司房产已过户到自己名下。2008年5月19日在省高院开庭审理我公司与白利华财产权属纠纷案期间,又利用2002年9月20日白利华以“淄博市临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莲英签订的虚假的“房产买卖合同”,加盖已作废的“淄博市临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经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调解书》和临淄区人民法院临执字第9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再次把我公司房产卖给2002年9月20日原买房人,临淄区西王路14号李莲英。白利华、李莲英又合伙违法和恶意转移我公司房产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使属于我公司的房产转属他人。临淄区法院的调解书与事实不符。该处房产转移后已装修、改造。

我公司依据省高院《民事判决书》,即到临淄区人民法院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事宜,临淄区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互相推逶、拖而不办,历时1年半的时间,在此种情况下,想知道产权登记。于2009年6月26日申诉于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请求临淄区人民法院撤消(2008)临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调解书》和(2008)临执字第9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抗诉建议已送达临淄区人民法院,我公司房产权属纠纷仍未在受理范围。

我公司依据省高院民事判决书,又申诉至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2008)临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调解书》和(2008)临执字第9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年5月6日市中院听证开庭,以(2010)淄民监字第11号函                                                                                                                                                  驳回市检察院抗诉,我公司从市检察院抄写的(2010)淄民监字第11号函看出市中院仍以被省高院撤销的(2005)淄民-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和(2006)淄民再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对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支持,且认定被申请人李莲英系善意取得该房屋产权,该项认定,让我公司不解。为什么我公司房产权属纠纷进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就一边倒,其中原因是分管审监庭的院长又升任常务副院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提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敢置之不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法关系,在(2010)淄民监字第11号函中未能体现。

以上是我公司房产权属纠纷诉讼过程,请看后,指明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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