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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债权人的权利

时间:2012-02-18 09:57来源:嫣然如记 作者:白水 中国法律网

    公司合并后债权人的权利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16 推荐公司法律师: 【关键词】公司合并,债权人,权利 推荐阅读: 2012 新公司注册流程及材料 【 阅读全文】 公司注册条件(详细) 【 阅读全文】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

      【关键词】公司,债权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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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知悉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各国立法对此均有规定。如日本商法规定,公司要在决议合并后法定期限内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对合并有异议可在一定期间内提出。法国规定,公司合并方案由合并各方公司在各处总机构所在省的法定公告报纸上予以公告。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各国立法普遍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债权人,是否还应以个别通知方式告知债权人则规定不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发布公告是法定义务,而通知不是强制性义务,即便发出通知也多有遗漏。也有的人认为,以公告方式进行了信息披露,即可免除其个别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法明文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无论债权大小、路途远近。而且,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学会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jiaotong/2012/0112/95653.html。对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是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合并公司必须个别进行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

      其次,公司法对告知债权人的方式,并未依合并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秄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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