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母亲94年分得单位福利房一套,97年由于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按照当时的政策:夫 妻双方只能由一方参加房改。于是搬出,住进父亲单位的房子,原来的房子被另一同事购 下,但房产证一直是我母亲的名字。现在母亲单位早已不复存在。 现在该同事拿着收据,要求我们去房产局过户,如果不去就要起诉。 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下一步该怎么办,万分感谢!
1.你们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要求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这是卖方履行合同的一部分; 2.因为你母亲的房子没有过户,产权仍然属于你们,如果你们不想过户,想重新拿回房子 ,那就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好了,返还房屋对价给买方,房子归你们。 看你们想要哪种结果。 如果对方起诉的话,由于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未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相信还是 法院还是会判决房子归你们的。 【在HustShy的大作中提到:】 : :本人母亲94年分得单位福利房一套,97年由于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按照当时的政策. :妻双方只能由一方参加房改。于是搬出,住进父亲单位的房子,原来的房子被另一同. :下,但房产证一直是我母亲的名字。现在母亲单位早已不复存在。 :现在该同事拿着收据,要求我们去房产局过户,如果不去就要起诉。 :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下一步该怎么办,万分感谢!
成过户手续而已,买卖合同成立,房子应当属于现住者。但是我大致看了一下房改房的政 策,这个房子可能并非从楼主母亲名下受让,是向国家购买的。这个就比较复杂了。 其次,房产证,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房产证明,例如以前建委也是 可以出具房产证明的,楼主母亲持有的房产证但是是否属于可以充分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 还未可而知。 综上,我初步得出的结论与你相反,学会 土地专题 。这个房子属于对方而不是楼主的母亲。 【在joyce的大作中提到:】 :这个问题有2种处理方式: :1.你们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要求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这是卖方履行合同的一部分; :2.因为你母亲的房子没有过户,产权仍然属于你们,如果你们不想过户,想重新拿回. :,那就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好了,返还房屋对价给买方,房子归你们。 :看你们想要哪种结果。 : :如果对方起诉的话,由于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未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相信. :法院还是会判决房子归你们的。 : :【在HustShy的大作中提到:】 :: ::本人母亲94年分得单位福利房一套,97年由于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按照当时的政. ::妻双方只能由一方参加房改。于是搬出,住进父亲单位的房子,原来的房子被另一. ::下,但房产证一直是我母亲的名字。现在母亲单位早已不复存在。 ::现在该同事拿着收据,要求我们去房产局过户,如果不去就要起诉。 ::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下一步该怎么办,万分感谢!
我认为:无论是从楼主母亲还是国家购得房子,虽然当时未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再说,对方已经使用了这么多年,也已经具备了物权公示的效力。我是这么理解的。 所以,配合对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是履行后合同义务。 如果对方起诉的话,法院会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活动交易习惯,为了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 俗和正常的社会交易,应该也会判房子归对方所有。 【在zhouahe的大作中提到:】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对方是从哪里购得的房子。是从楼主母亲那里的话,那么只是没. :成过户手续而已,买卖合同成立,房子应当属于现住者。但是我大致看了一下房改房. :策,这个房子可能并非从楼主母亲名下受让,是向国家购买的。这个就比较复杂了。 : :其次,房产证,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房产证明,例如以前建委. :可以出具房产证明的,楼主母亲持有的房产证但是是否属于可以充分证明自己拥有所. :还未可而知。 : :综上,我初步得出的结论与你相反,这个房子属于对方而不是楼主的母亲。 : :【在joyce的大作中提到:】 ::这个问题有2种处理方式: ::1.你们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要求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这是卖方履行合同的一部分. ::2.因为你母亲的房子没有过户,产权仍然属于你们,如果你们不想过户,想重新拿. ::,那就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好了,返还房屋对价给买方,房子归你们。 ::看你们想要哪种结果。 :: ::如果对方起诉的话,由于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未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相. ::法院还是会判决房子归你们的。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