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琼民一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中共海南省委党校(以下称海南党校),住所地琼山市红城湖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斌,常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 马宏,中共海南省委党校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海南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亿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 石玉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吴镇,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符燕,尚亿公司部门经理。 上诉人海南党校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吴镇、符燕,原审被告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委托代理人马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尚亿公司与海南党校于1993年10月30日、1994年7月18日,先后签订《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关于江城子大厦<合作开发经营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建设位于海南党校东门口、用地面积为3853平方米的江城子大厦。甲方(海南党校)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乙方(尚亿公司)负责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土地使用权70年。乙方拥有大厦的使用权与销售权。乙方分四次付给甲方税后利润人民币1000万元。乙方应补偿甲方进行立项、勘察设计、规划报建、部分房屋拆迁、三通一平等前期发生的费用340万元。甲方负责解除其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合同签订后,尚亿公司依约分三次向海南党校指定的江城子大厦筹建处帐户汇入人民币550万元。琼山市人民政府1996年7月25日颁发给海南党校的琼山国用(府城)字第069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海南党校国有土地使用面积有.0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原琼山县计委于1993年4月24日批复海南党校,同意“江城子大厦”的立项申请。该项目立项后,海南党校进行了一些前期准备工作。海南党校用于合作的国有土地,仍未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也未依法申办教育专项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法定手续,未办理其与尚亿筪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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